取保候审期间再伸手
厦门、瑞金两地作案十余起
终落法网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刘某某在厦门市盗窃摩托车案发,被当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刘某某伙同谢某某继续盗窃路边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等财物,涉案金额达2万余元,2月22日被瑞金公安机关抓获。
2022年7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谢某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应该遵守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随时配合司法机关传唤。但刘某某却继续作案,不顾取保候审规定,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一意孤行,最终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