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大家都很熟悉
支配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但最近却有人因为
取自己银行卡里的钱被判了刑
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自2020年4月底开始,为获取对方承诺的千分之二好处费,孙某甲、孙某乙、梁某某在明知转入本人银行卡、支付宝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其本人持有的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将资金从银行柜台、ATM机取现或转账。其中,孙某甲取现、转账共计88万元,孙某乙共计48万元,梁某某共计20万元。
孙某甲、孙某乙、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账、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因三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孙某甲、孙某乙、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二年一个月、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不等。
检察官说法
为非法获利,将自己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并在有大额资金进账时服从他人安排取现或转账,自以为这是百利而无一害的赚钱渠道,殊不知银行卡已成为了电诈犯罪分子眼中的好工具、好帮手。明知是来源不当的钱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或其他支付账户,为他人取现、转出等行为,只能是贪“小便宜”惹“大麻烦”。
为了您和他人的财产安全,请将您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及微信账户等进行实名认证,并保护好自己的账户,不随意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