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由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该案是瑞金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也是首例利用“多卡宝”通讯设备实施犯罪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初,张某林、杨某建购买多卡宝、无线路由器、交换机、手机卡等工具后成功在瑞金市区搭建了多卡宝设备,并以550元/天的价格将设备出租给境外人员实施电信诈骗,还雇请了廖某恩负责看管设备及更换手机卡等,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帮助诈骗金额1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林、杨某建、廖某恩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
检察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即使你没有与他人共谋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若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也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犯罪源头的治理以及对其他帮助犯罪行为的惩处。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数据,提高防范应对诈骗行为的意识,一旦遭遇诈骗,要立即保存好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