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江西省东南部的一个边陲小城。
90年前,人民检察制度从这里启航,历经风雨沧桑,在曲折探索中发展,在改革创新中完善,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今,一批批检察干警走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委员会旧址重温那段岁月。穿越历史的烟云,以何叔衡、项英、董必武、梁柏台等为代表的革命先辈们创造性地开展苏区检察工作的情景仿佛又浮现在眼前,指引着后人弘扬“工农”检察精神,不忘检察初心,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日,新法制报记者走进赣州,专访来自检察系统的研究学者和专家,用心采撷历史长河中的红色记忆,亲身感受苏区红色法制的时代内涵。
在审判机关设置专职委员会
位于瑞金沙洲坝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委员会旧址,坐北朝南,黛瓦黄墙,一派典型的赣南客家风格。
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村召开,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与政府各部局一同在叶坪谢氏宗祠内办公。自此,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诞生。
两年后一个明媚的春天,临时中央政府迁到沙洲坝,从此,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有了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1934年2月,改名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
人民检察制度一经建立,便与法律监督难舍难分。
检察机构职能设定为:依法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检举和查处混进苏维埃组织中的阶级异己分子、贪污腐化分子和动摇、消极分子;对贪污腐化、官僚主义犯罪案件,有权报告法院。
“制度诞生初期,受限于条件,苏区时期并没有设普通司法案件控诉工作的检察机关,而是采用‘控审合一制’,在审判机关内设置专职的检察员。”曾参与苏区检察史陈列馆重新布展工作的瑞金市检察院检察长葛振瑞介绍说,各级工农检察机关、最高法院(临时最高法庭)、地方各级裁判部的检察长及检察员,各级军事检查所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查科等,共同构成了苏区检察机构体系。
瑞金市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严帆受访时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制度是人民检察的早期探索和尝试,它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
发动广大群众检举贪污浪费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四级高级检察官袁宗评,长期致力于人民检察制度的研究。
“相较于现在,在挽救民族危亡的抗日战争时期,检察机关把镇压汉奸反动派和保护人民权利作为中心任务,为保卫民主政权、激发人民抗战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袁宗评说,针对当时的复杂形势,苏区检察机构开展了检举运动、反贪风暴、镇反除恶等一系列工作。
袁宗评介绍,为发动广大群众检举贪污浪费,作为中央苏区“首席检察官”的何叔衡,做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他以工农人民检察委员名义,先后签发了《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等一系列重要的组织法令,促使中央苏区广泛建立了突击队等群众性组织和“专群结合”的反腐机制。正是得益于广大工农群众踊跃而有序的参与,一大批隐藏的腐败分子被查处。正如《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布告——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1934年3月27日)中所指出的,“大多数的贪污案件,是由于通讯员的通讯而检举的,更由于群众的参加与揭发。”
工农检察委员会旧址外墙上还挂着当年的木制“控告举报箱”,仿佛在讲述那些历史深处的故事。
1934年3月,时任于都县委书记刘洪清、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均卷入贪腐案。这是苏维埃时期所办案件中级别最高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最终,法庭判处县苏维埃军事部部长刘仕祥等5人死刑。刘洪清、熊仙璧被撤职,并被判监禁一年。
这一事件史称“于都事件”,在中央苏区引起极大震动,是早期人民检察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具体体现。
历经风雨,薪火相传。经历了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战火洗礼,人民检察制度以顽强的生命力生存着、发展着。
走群众路线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法宝
“目前,我们各级检察院都设有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受理来访、来信诉求,往往涉及捕、诉、执,就其功能和作用而言,其实就是当代的‘控告箱’。”瑞金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原控告申诉科)负责人邹俊豪作了一个直观的比较。而检察机关走群众路线,始于中央苏区的检察实践,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法宝。
“在具体的监督方法上,苏区检察史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参考。”瑞金市检察院民行部负责人杨立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训令》明确规定,各级工农通讯员从当地群众团体的人员、机关中的职员、工厂中的工人、农村中的农民等好的分子中委任,作为工农检察部的“眼目”,要他们经常作书面通讯和口头报告,揭露腐败分子。
“借鉴当时的做法,我们成立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室,聘任22名各行业代表作为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杨立说。
与此同时,江西省检察机关在全国检察机关中率先成立派驻省林业厅检察室,通过建立案件信息定期通报、案件督办、联合调研和案件检查等制度,加强对涉林犯罪案件的业务指导和法律监督,搭建了一条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生态保护的“绿色通道”。
2019年1月起,内设机构改革稳步推进,“四大检察”正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益、守护绿水青山,检察机关展现担当。
“90年过去了,人民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显示出日益旺盛的生命力。这些史实存在的本身就足以证明,人民检察制度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法律制度,是人民政权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袁宗评说。
审核:高金旺
文稿:钟和燕、邹 成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刘宇琦
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