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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普法|划重点!一文带你读懂新版《工会法》
        时间:2022-04-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其中修改的内容与咱们息息相关。

        今天就带大家深入了解

        新版《工会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职工的权益有哪些变化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 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将第三条修改为: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将第六条修改为: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 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 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二十条改为二十一条修改为: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 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 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 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 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将二十二条改为二十三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 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 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 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将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援助等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 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 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 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 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 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修改为“用人单位”,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企业”修改为“用人单位”。

        (二)将第十二条中“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修改为“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

        (三)将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四)将第十四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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