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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全南一“老赖”转移财产拒不执行被判刑
        时间:2023-0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是民事赔偿责任,却因隐匿、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千万别觉得吓唬人,也别认为离我们很遥远,希望下面这个案例,能为大家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曹某诉王某借款纠纷一案经全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曹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照规定期限偿还曹某借款及利息,后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给王某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某明知其与曹某借贷纠纷的民事判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阶段,依然将其名下的房屋转卖给了曾某,通过其妻子谭某的账户收取房款75.6万元,用于其他支出。王某刻意隐藏财产规避法院执行,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该生效判决。


        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全南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不仅侵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危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规避、阻碍、抵抗执行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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