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饶某某等9人涉嫌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在宁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鲁渭荣、凌祝青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
经审查:饶某某见村民因石材厂污水污染农田得到补偿,遂邀集陈某某等人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于2017年7、8月份将宁都县大沽乡的荒田租下建鱼塘,待石材厂的污水流到鱼塘时对石材厂进行敲诈。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以饶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多次以污水流入鱼塘为由,采取堵门、阻工、聚众造势等方式阻挠石材厂的生产活动,敲诈数个石材厂共计16.3万元人民币。
镜头一:庭审现场
被告人:石材厂毁了我们的鱼塘,我要求他们赔偿我的损失,我是“维权”呀!
公诉人:被告人,你的鱼塘是否是为了生产经营而开挖的?
被告人:。。。(沉默不语,神情略显局促不安)。。
镜头二:庭后采访
饶某某等人的行为是正当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带着疑问,小编向检察官请教,检察官一语道破玄机。
问:检察官,我刚刚旁听了庭审。被告人饶某某等人辩称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维权,对此您怎么看?
答:饶某某等人眼见老表获得了小额赔偿款,便心生歹意。几人商议开挖鱼塘,只为向石材厂敲诈钱财。鱼塘并非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鱼塘无人管理,任其荒废。饶某某等人抓住石材厂污染环境的把柄,多次采取堵门、阻工等暴力手段,强迫威胁石材厂支付“补偿款”,并不是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这正所谓是“名为挖塘,实为挖坑”。他们将非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表现形式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伪装性。
问:您认为是什么原因使饶某某等人走向了犯罪道路?
答: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得到很大程度的增强。大多数人能够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合法维权。但也有少数像饶某某这样的人,维权动机“不纯”,希望不劳而获,结果走上犯罪道路。
问:这起案件与企业相关,那么企业怎么才能避免被不法分子敲诈勒索?
答:企业做生意应该守法经营,不做违法生意,不做违规行为。合法合规经营才不会被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浑水摸鱼,有机可乘。检察机关将重点打击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犯罪,侵犯企业家财产及人身安全刑事犯罪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犯罪。目前涉案石材厂已停业整顿。
问:检察机关为什么认定饶某某等人是恶势力团伙?
答: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为非做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本案涉案人员有三人以上,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阻工、闹事、打架,向被害人施压,索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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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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