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交通事故逃逸,后果知多少?
        时间:2022-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关键词: 【字号: |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您对我们工作的认可,一个“满意”就是我们前进的不竭动力。如果您对检察机关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服务热线:6912309。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

        车在路上跑,人在路上走,车多人杂,难免会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有些人选择理智对待,积极负责;有些人却趁着月黑风高四下无人,撒腿就跑,给伤者及其家属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同时肇事者自己也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先让我们来看两起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448宁都县石上镇路段时,碰撞到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李某乙,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次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案例二:

        2022年4月,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无证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宁都县城南大桥西段时,碰撞由被害人温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温某某受重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某弃车逃离现场。次日,曾某某至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以上两起交通肇事案件,本院均已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会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现在一起看看,有哪些后果呢?

        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道路交通参与者都要谨遵交通规则,尽量预防事故发生。在行车途中如果不幸遇到交通事故,要及时停车、报警、实施救助义务、保护好现场、配合调查。

        千万不能逃逸!发生事故后逃逸是最愚蠢的行为,只会让自己承担更多的责任,甚至遭受更重的牢狱之灾。对此,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扫黑除恶 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6912309


        x`



        文字、编辑:邹传龙、柯珍荣

        审核:李仲君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第88期

        猜您喜欢

        以案释法|靠“出千”逢赌必赢?五人涉嫌诈骗罪!

        学习贯彻二十大·公益保护看赣州——宁都篇

        宁都一女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批准逮捕!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7号 邮编:3428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