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七
1、基本案情:2017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从家中携带了一把拔刀和打火机等,与其妻子廖某某一起到“艾岭下”山脚自家的田里准备把前两天拔下的杂草用火烧干净便于养鸡鸭。当点燃杂草后,火顺风燃烧到“艾岭下”山脚并蔓延开,导致徐某某等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4.1287公顷,折合61.93亩;活立木蓄积损失107.3立方米。
2、具体做法:检察院将本案的庭审搬到了该县关西镇圩上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公诉人以案释法,对老百姓进行了普法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律意识,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近200名群众旁听了此案,旁听群众纷纷表示,此案为农村野外用火陋习敲响了警钟,下乡开庭使他们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纷纷表示今后一定要倍加小心,慎防火患。
3、典型意义:为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检察院针对特殊案件、典型案件积极到案发地现场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