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四
1、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与被害人赖某某因小事争执发生打架,廖某某用石头砸向赖某某,致使赖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赖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具体做法:检察院针对该起轻伤害案件在杨村镇某村委会,召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不公开听证会。辩护人、侦查人员、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村干部、镇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等二十余人参与听证。听证会上,县检察院未检办案件承办人向参会人员介绍了廖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并详细说明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随后,廖某某作了深刻的反思发言,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希望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会遵纪守法,并对被害人及其父亲表示抱歉。其法定代理人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今后会陪伴在孩子的身边,加强沟通与管教。此外村民代表介绍了犯罪嫌疑人平时在村里的表现,侦查人员、被害人、辩护人分别就本案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的做法,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3、典型意义:听证会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益举措,有助于检察人员更加全面的了解未成年人在案件外的相关情况,从而对案件进行更加妥当的处理。同时,强化了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