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1、基本案情:2016年8月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伙同郭某、陈某某(另案起诉)、李某(14周岁)到龙南县龙南镇“八一九街”5号楼楼下,通过剪摩托车线的方式,盗走价值分别为3920元、3800元的摩托车各一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7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已将赃款退回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对曾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2、具体做法: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查明曾某某没有犯罪前科,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底在其所在地县武装部当预备役,报名参军并且体检合格,在准备政审期间,受同学邀约实施了一次盗窃;曾某某的父亲相对固定工作和收入,有条件对曾某某进行监管,现在汽车修理店做学徒。曾某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已将赃款退回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对曾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3、典型意义:检察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大力加强基层未检工作,灵活运用新思路、新办法办理未检案件,全力护航辖区内少年的健康成长,提升未成年人案件的质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