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检说法】买卖银行卡,你说“刑”不“刑”?
高价收购、租用银行卡、手机卡
轻松赚取数千块
这样的好事让许多人心动不已
但大家一定要警惕
因为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
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呈高发态势,尤其以出售、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等支付、通讯工具的行为居多。出售、出租的银行卡、手机卡通常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电话卡被电信诈骗分子用来给被害人打电话或发短信等,而银行卡则被用来将电信诈骗的赃款“洗白”,使“两卡”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得力助手”。下文通过典型案例,为大家介绍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帮信罪”行为。
案例分析
2021年5月,刘某某在会昌县城收购了曾某某的四张银行卡,并将四张银行卡交给上线使用,刘某某支付给曾某某2000元。经查,上线利用该四张银行卡办理支付结算共计380万余元,涉及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
同月,刘某某又在会昌县城收购了吴某某的三张银行卡,并将三张银行卡交给上线使用,刘某某支付给吴某某1500元。经查,上线利用该三张银行卡办理支付结算共计300万余元,涉及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
刘某某又将自己名下的九张银行卡出售给上线使用,获利5000元。经查,上线利用该九张银行卡办理支付结算共计200万余元,涉及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
判决结果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曾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不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我们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因为一时贪念,搭上自己的前途和未来。
1.不要相信“天降馅饼”。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2.及时举报。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3.保持警惕,远离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