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江西省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贩养吸两次被抓,这名女子获刑七年二个月!
        时间:2022-11-01  作者:  新闻来源:赣州检察公众号  【字号: | |

        以贩养吸两次被抓,这名女子获刑七年二个月!


        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

        出来之后重新吸食并参与运输毒品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案

        毒品“绳索”将她牢牢捆住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

        伪装茶叶投递运输

        以为“瞒天过海,暗度陈仓”

        实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日,由赣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宣判,被告人阳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毒瘾难戒

        复吸后参与快递运毒

        //

        阳某,女,1977年生,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8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阳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从戒毒所出来后,阳某没能抵制住内心的欲望,重新吸食起毒品。而随着与涉毒人员的不断接触,阳某也渐渐参与到毒品交易活动中。

        2020年8月的一天,申某(已判决)接受其他吸毒人员的委托,与阳某一同来到某市购买毒品。当晚,两人从毒贩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若干。次日,阳某用捡来的一张身份证件,将购买到的毒品混在茶叶中,企图通过快递方式瞒天过海寄回赣州。岂料他们的行为早已被公安机关掌握。

        回到赣州后,阳某和申某在赣州某菜鸟驿站内领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包裹内的毒品。经鉴定,包裹内甲基苯丙胺重9.04克,海洛因重2.57克。二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阳某因身体原因,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心存侥幸

        走上“以贩养吸”不归路

        //

        被取保候审后,阳某非但没有悔改,还心存侥幸自以为逃过一劫,拒不配合警方办案,经公安机关两次传唤均不到案,还干起了“以贩养吸”的勾当。

        2021年7月,阳某与黄某(另案处理)在某市一间出租房内卖给其他吸毒人员海洛因时,又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少量毒品海洛因。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阳某对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一次,阳某不再“幸运”,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阳某。

        依法审判

        获刑七年二个月

        //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阳某运输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和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阳某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吸食毒品并贩卖毒品,且有吸毒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对阳某提出七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运输甲基苯丙胺、海洛因11.61克,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阳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制发检察建议

        筑牢禁毒“防火墙”

        毒品不会自己走到吸毒者面前,斩断毒品运输链是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一记重拳。近年来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部分毒品犯罪分子盯上了快递物流渠道,通过快递寄递毒品的现象日益突出。本案中,阳某等人企图通过快递手段达到运输毒品的目的就是利用了快递行业监管方面的漏洞。

        针对寄递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法更加隐蔽、毒品流转更加迅速、涉案地域更加复杂的特点,赣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为契机,对办理的利用寄递渠道的毒品犯罪案件开展调研,深度挖掘寄递毒品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行业监管方面的漏洞隐患,就提高寄递安全管理水平、堵塞寄递环节漏洞、有效打击寄递违禁品违法犯罪等工作,向寄递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和有效的防范措施,共同筑牢禁毒“防火墙”,斩断毒品运输链条。


        图一时之瘾 毁一生之路

        拒绝毒品 从我做起

        END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赣新大道35号 邮编:3411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赣公网安备 360721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