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
若管不住“嘴” 管不住“手”
最终
两败俱伤
今天
周三阳光说法
就来谈一起“冲动的惩罚”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王某因借用水果蔬菜便利店上厕所,与该店彭某发生口角,两人扭打在一起。随后,彭某被他人劝开。回家后,彭某将此事告知其儿子,并与儿子再次找到王某理论,并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王某横扫一脚将站立在一旁的彭某绊倒在地,导致彭某左胫骨下端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彭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经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检察官温馨提示
打架没有赢家,莫让生活琐事触及犯罪。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常常发现,很多案发原因都是琐碎小事,若双方冷静下来,有所克制和忍让,就不会发生犯罪案件。
人与人之间要多一份理解和包容,少一点纠纷和冲动,暴力绝对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