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篇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检察机关从未停止前进的脚步。近年来,赣县区检察院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迅速融入全区“五大活动”,持续优化检察服务,助力打造“四最”法治营商环境,为推动建设活力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新赣县贡献检察力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企发展,促进民企合规建设,赣县区检察院借鉴对口援助院(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办案实际,认真梳理了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点,形成了《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示》。围绕10个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风险主要环节,进行分类提示,并提出相应防控建议,供企业参考,防患未然。
《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示》将在【周三阳光说法】专栏,陆续刊发,敬请关注!
第二十二期
市场营销环境刑事法律风险之非法经营类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案例:
【梁某文非法经营案】2018年11月份以来,梁某文在其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温田村的家中收取梁某跃、吴某英、梁某珍等人购买的地下六合彩金额共计16万余元。其中,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梁某文报给上线“康姐”、微信名为“自由鸟”的人(另案处理)地下六合彩金额7万余元;2019年5、6月份,梁某文报给上线“沈乐怀”(另案处理)地下六合彩金额9万余元。梁某文非法获利共计1.3万余元。2019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文在涟源市六亩塘镇温田村被涟源市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了账本四册和作案手机一台。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梁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2021]湘1382刑初19号)
风险提示:
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外汇、食盐、电信业务、出版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例如:地下钱庄、民间票据贴现以及POS机套现等行为,均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检察官提醒
1.企业应当熟悉相关经营业务的国家规定,及时关注相关国家规定的更新,避免实施违规行为。
2.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限制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专营、专卖的物品或从事需要批准的业务,要确保已获得相关许可或批准。
3.企业经营需前置许可或批准的业务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买卖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