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一90后男子,
年轻力壮却不务正业
一周之内
盗窃7次
“四度进宫”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某,1991年出生,2013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因盗窃被法院判刑,仍不知悔改。
2021年5月,因没钱用,张某某又起了盗窃的念头,这次他打起了村民饲养的鸡、鸭、鹅的主意。2021年5月20日至5月26日期间,张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村内各处果园,翻墙撬锁实施盗窃7次,共盗窃村民50余只鸡、鸭、鹅,价值5000余元。为尽快变现,张某某将盗窃来的鸡、鸭、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贩卖,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掉。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实施盗窃7次,所窃赃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赣县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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