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5月30日在赣州市赣县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京东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时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四大检察”工作新格局基本形成,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稳步推进。
一、坚持主动融入,服务保障发展大局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年共办理涉黑恶案件5件81人,批准逮捕涉黑恶犯罪49人(除指定管辖32人),起诉56人(除转移管辖25人),追缴涉黑恶资产588.65万元,移送涉黑恶及“保护伞”线索18条,发出检察建议11份。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原则,对邱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一审未认定恶势力依法提出抗诉并获二审认定,该案被列为全省扫黑除恶指导性案例,对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依法不能认定恶势力的张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依法变更起诉。严格落实从严从快制度,组建办理涉黑恶案件专班,对涉黑恶案件全部提前介入,涉黑恶案件平均审查起诉时间由上年的108天缩短至目前的29天。严格执行专案专报、信息送审及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22次,案情研讨会40次,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35件次。办理周某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涉黑恶案件,通过6个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专门办案组分工合作、案情沟通研讨等工作,共发出书面提前介入意见书11份,实现30天内完成审查起诉,起诉书达4万余字。2019年获评全市扫黑除恶先进单位。
全力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突出打击非法集资、套路贷、校园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成功办理了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服务保障脱贫攻坚,积极组织干警结对帮扶155户贫困户,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对因养殖国家保护动物“白鹇”涉嫌犯罪且情节轻微的贫困户,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围绕污染防治,以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为切入点,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区水利局对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整治,督促原国土局复垦废弃砖厂荒芜耕地67.97亩,督促区林业局依法征收赣深客专高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132万元。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3条意见”,成立非公企业维权办公室,在赣州高新区设立检察联系点,制定《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非公企业维权工作的实施细则》,召开非公企业维权工作座谈会,受理并办结4件非公企业维权诉求,开展以“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民营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曾某采取取保候审,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案件办理期间该企业安置聘用员工40余人,继续缴税87.48万元,避免“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
二、坚持转型发展,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发展
做优刑事检察工作。依法严惩刑事犯罪,全面推行“捕诉一体”①工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300件463人,件数、人数同比上升33.9%和31.9%,审查起诉案件374件639人,件数、人数同比上升22.6%和43.3%,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421人,提起公诉509人,同比分别上升26.4%、45.8%。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8人、不起诉5人,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24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48人。依法提出抗诉2件并获改判。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和撤案各1件,纠正漏捕1人,纠正漏诉3人,对侦查活动违法监督3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52人,提出建议19人,核查纠正漏管1人,脱管8人,向看守所发出检察建议3份。
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坚持把生效裁判监督做成基础性民事检察产品,全年办理了4件生效裁判监督,提请抗诉1件获采纳。加强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提出检察建议2件。深化虚假诉讼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积极探索对农村不赡养老人问题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帮助维权,办理1件不赡养老人的支持起诉案件。
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深入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②工作,实现突破并办理了非诉行政执行监督案件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件获采纳,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596.44万元。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③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全年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1件,20件得到回复采纳并整改。聚焦农村饮用水和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督促清理供水源地渔业养殖库区和供水站周边垃圾堆放点各1个,整治水厂厂区环境卫生5个。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督促疏导城区校园周边流动摊点32个,依法取缔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食品摊贩。推进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1.4亿余元。推进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办理英烈纪念设施维护案件1件。
三、坚持检察为民,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落实检调对接,在办理因家庭、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深入案发地开展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积极做好释法说理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围绕满意度提升,对全年所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近亲属、辩护人进行了案件回访。关爱特殊弱势群体,开展国家司法救助④工作,发放10.21万元救助金。
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涉检信访案件的化解力度,共办理26件信访案件,对具备回复条件的来信,全部在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共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19人次,邀请律师值班、参与、化解涉检信访工作。
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宽容不放纵”,依法批准逮捕44人,起诉48人,附条件不起诉4人。督促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⑤,向区教科体局送达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的检察建议,成立女童保护讲师团队,开展校园法治讲座22场次,进一步增强在校学生的法治意识。
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共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堵漏建制、加强管理的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40件。在办理杨某等5人非法拘禁涉恶案以及罗某组织、领导传销涉黑案时,针对辖区内因非法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并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四、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严格执行员额检察官遴选、退出机制,退出员额4人,招录人员4人,检察辅助办案力量得到充实。压实办案责任,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40件,带头办理涉黑恶、公益诉讼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7件,出席法庭24次,入额院领导办案、出庭成为常态。
推进内设机构系统性改革。按照业务性质、案件类型设置业务部门,将原来13个内设机构精简为内设机构数量5个,实现机构“瘦身”、履职增效。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⑥。全年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案件381人,适用率为75%。办理的吴某、廖某赌博案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典型案例。对犯罪事实达39起的王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审4个小时内结束并当庭宣判,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加强队伍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坚持政治思想强检。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共开展主题教育集中学习11次、研讨发言12人次、党员专题培训5次,围绕调研4个课题开展调研,深入检视5个方面17个问题,提出整改措施72条。
强化业务素能提升。面对案件数与办案难度激增,通过统筹调配人员、优化办案力量、压实办案责任,充分激发检察官专业化办案潜能,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能力提升。强化教育培训援助,安排人员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业务培训。组织安排干警参与观摩庭、业务竞赛等实训练兵,提升干警业务能力水平。坚持案件质量评查和办案流程监控,倒逼规范司法行为。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及“怕、慢、假、庸、散”突出问题,加强检务督察工作力度,抓细节、抓常态、敲警钟,提醒、督促干警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年无一例违纪违法现象。
六、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汇总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并抓好落实。组织开展3次“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增进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扎实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发布681条案件程序性信息,45条重要案件信息,287份公开法律文书。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在赣州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公益诉讼专题新闻发布会。加强“两微一端”新媒体建设和应用,传递检察正能量,回应群众新期待,共发布信息390条,阅读量45万,我院的微信作品获得赣州市检察机关第二届优秀新媒体作品奖。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还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与新时代的要求,与党和人民的期待还存在不少差距:一是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依然存在,双赢多赢共赢等司法理念转变还有差距;二是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依旧是刑事检察工作短板,诉讼监督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四大检察”没有实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还比较薄弱;四是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尚需不断提升。
2020年工作安排
今年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区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区委决策部署,坚持疫情防控和检察工作两手抓。一是积极到社区参与联防联控,组织干警到网格小区和扶贫村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和人员排查等工作,做好机关楼院和检察人员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二是依法提前介入涉疫刑事案件2件,发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等诉前检察建议2件。三是协助企业落实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举措,为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提供检察服务和法治保障。
2020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把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一体推进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建设,走好“新时代长征路”,为全区争当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排头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保障大局。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抓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的整改落实,巩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主动将检察工作置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找准贯彻落实切入点,统筹做好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以及重大项目推进、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在重点行业整治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加强对非公企业发展的精准服务,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聚焦服务保障民生,助力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积极参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继续深化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
二、践行司法为民,忠实履行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监督手段,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在推进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加强和改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等方面持续发力,通过忠实履行职能彰显检察担当。
三、全面从严治检,打造过硬队伍。扎实开展“整顿队伍、整顿作风、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行动,使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强化制度意识,增强制度执行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以“求极致”精神,补齐素质能力短板,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完善考评制度,发挥好考核工作奖勤罚懒、激励先进的作用。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各位代表,责任呼唤担当,使命引领未来。新的一年,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决议要求,牢记初心使命,奋勇砥砺前行,不断推动赣县检察工作深入发展,为全区争当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排头兵贡献检察力量。
注释:
①捕诉一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精神,是指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以及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等。
②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授权,对行政机关怠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以及对人民法院在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行政机关申请其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③公益诉讼检察: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改,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不整改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目前基层检察院负责办理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大类。
④国家司法救助: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⑤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核心内容是加强校园安全、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以及预防性侵害教育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首次发出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原则,即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其核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