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蔚县:多措并举优化“案-件比”
从1∶1.9到1∶1.19是如何做到的
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强调“案-件比”就是要站在司法为民、助力优化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评判检察机关的办案质效。“案-件比”中的“案”数量相对固定,优化“案-件比”应考虑有效减少“件”数,也就是减少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的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就检察机关来说,复议、复核、上诉、申诉等环节是被动产生的“件”数,难以自行控制,只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数是可以主动掌握合理化减少的,这方面应如何着手?实践中,我所在的蔚县检察院从关口前移、内部管控等方面做了一些尝试。
首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提升案件质效。我院与公安机关建立了每季一总结,每季一通报,每季一交流,每季一反馈“四个一”机制。每个季度,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会撰写一份案件质效情况报告,邀请公安侦查人员一起研究,坦诚交流。平时,就个案类案应当注意的问题随时召开交流协调会,向公安机关提出取证方面的建议。这些举措得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他们从源头抓起,积极提升案件质效,减少了检察环节的退查退补率。
其次,加强内部管控,规范延期权、退查权的使用。所有退查、延期案件一律由主管副检察长严格把关,能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证完毕的绝不退查;对确需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提出全面详实的补查提纲,要求侦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补查完毕,必要时可自行补查或协同补查;适应捕诉一体新机制,即使承办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也要按照起诉的要求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完善证据,降低审查起诉环节的延期、退查率。
第三,规范退查程序,实行“当面退查、重报制”。针对侦查人员对退查提纲理解不到位,补充侦查质量不高的问题,我院今年开始试行“当面退查、重报制”,即在案件退查时,要求承办人当面向侦查人员说明补查内容、退查理由,面对面沟通补证中的问题;退查重报时,由案管部门通知承办人来受案大厅,和侦查人员面对面沟通补证情况,审查同意后再行受理。
最后,加强监督评查力度。案管部门做好案件流程监控,对刑事办案部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实行统一监管,着重审查案件文书是否完备、是否列明理由、是否提出详实的补充侦查提纲。日常案件评查加大对退查案件的抽查比例,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计入“一人一卡”司法档案。
通过上述举措,我院“案-件比”由去年的1:1.9优化至目前的1:1.19。
(作者单位: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