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在《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中提出,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特殊程序的落实,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更为繁琐,要在确保教育、保护的基础上,高效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影响“案-件比”的主要因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影响“案-件比”的主要因素集中在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间,所占比例较高,不延不退的案件比例偏低。
因落实未成年人特殊程序而造成办案时间不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落实特殊程序,同步开展帮教、社会调查等工作。个别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社会调查报告过于简单或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户籍在其他省市需要异地开展社会调查而延长办案期限。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189条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查意见,应当由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并要根据案件情况拟定考察方案一并报请审批。而且,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较为繁琐,需要征询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等多方意见,办案人员往往无法及时提出最终处理意见,从而导致为确保程序适用规范而延长审查起诉时间。
移送起诉案件质量不高。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有待加强。目前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较小。个别提前介入的案件,未能全面、有效地引导侦查。二是捕后侦查跟踪监督不够。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未能按照《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意见书》上的要求收集证据,错失完善证据的有利时机,办案人员未能及时督促、引导。三是案件证据取证不规范、关键证据未固定。部分案件批捕后侦查活动基本停滞,导致移送起诉的案件证据未全面收集,为案件的后续处理带来诸多困难,造成案件退补、延期。
审查逮捕阶段的帮教工作开展不够。“少捕、慎诉、少监禁”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贯彻的刑事司法政策。近年来,未成年人逮捕数量逐步下降,非羁押比例整体上升。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不捕后开展帮教不够,未成年人存在的不良行为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帮教矫治,导致个别未采取羁押措施的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再实施犯罪。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效果不佳。个别案件中退查提纲的内容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导致侦查机关取证不到位。除此以外,还存在侦查人员怠于补查取证情形。
降低“案-件比”的对策建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需要重点考虑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以及所处不良环境及条件的改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延长了办案周期。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切实将帮教贯穿于办案始终,降低再犯罪风险。《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163条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当进行帮教。可以考虑如下举措:其一,针对犯罪情节轻微,无明显矫治必要性,在本地具有良好监管条件的,主要是交由其家庭监管,引入社工考察,办案检察官跟踪监督的模式,也可以探索依托社区开展帮教。其二,对于具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具有矫治必要性的,纳入观护企业,同时引入社工开展帮教。其三,对于外来涉罪未成年人或是“三无”未成年人,有效落实合适保证人制度,确保非羁押措施的运用。
依托“一体化”办案优势做好提前介入及后续监督。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对口办案部门的联系,确定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对可能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主动介入。制作引导侦查取证提纲,明确取证重点,有效引导侦查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另一方面,针对逮捕、不捕案件,就后续的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详细制作侦查提纲,提出切实可行的侦查建议。同时,监督侦查机关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确保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处理。
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例。无论是在审查逮捕阶段还是起诉阶段,均应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各项情节,提出更加精准的量刑建议。
谨慎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必要性评估,将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最后的选项。对于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1条的情形,优先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确有必要退查的案件,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列出详尽的补查事项及具体待证事实,充分说理。同时,做好跟踪监督,避免出现案件退而不查、退而不管的情况,督促及时补正、及时重报。加强沟通、说理,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及时、规范、全面收集证据。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