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两高”在司法解释中首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包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双重特征的诉讼方式。实践中,有时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性规定的缺失,此类案件较多适用民事公益诉讼的办案流程,在提起诉讼中因与刑事诉讼部分不能完全结合,往往需要检察院与法院沟通解决部分程序性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的规定,或者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规定,进一步完善其诉讼程序。
一是规范刑附民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该条规定指出,在审查案件后作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但哪个部门审查以及审查的期限没有具体明确。目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刑事案件审查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由不同部门执行,导致公益诉讼线索在移送和审查上衔接可能出现问题,因此,当前应明确刑事检察部门收到案件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初步审查,并据此决定是否移送线索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二是明确刑附民公益诉讼补充调查取证程序。实践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很大程度上依赖刑事案件证据。但刑事证据转化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需要对案件被告人范围、民事侵权事实、公益受损程度等内容重新认定,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其依附的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相互支持配合的规定。
三是做好诉前公告期与速裁程序衔接工作。《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30天。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由此,许多案件面临在提起公益诉讼前法院就已经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情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只能被迫终结。按照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规定,因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诉前公告前与速裁程序的衔接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协商工作。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