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烟假酒的流通不仅严重侵犯了烟酒企业的商标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为获取非法利益,定南县一商行老板朱某明知其购入的香烟和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日,经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对依法扣押的假冒伪劣烟酒,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被告人朱某在定南县开设“某某商行”,主要经营香烟、酒水、饮料等商品。为了获取非法利益,2021年中秋节后,朱某从他人处进购“中华”“芙蓉王”“双喜”等假冒伪劣香烟,以及通过电话多次联系购买和物流收货的方式进购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存放在其位于历市镇的两处房间内,后拿到其经营的商行销售共累计收款9000元。2022年1月6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在上述窝点当场查获“中华”“芙蓉王”“双喜”等共计19个品种278条香烟和“52度五粮液浓香型”“52度剑南春浓香型”等共10个品种516瓶白酒。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中有16个品牌264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结合其实际销售价格和鉴定意见,价值共计人民币39125元;被查获的共10个品种516瓶白酒为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结合其实际销售价格和鉴定意见,价值共计人民币330487元。
被告人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烟酒因被查封扣押未销售出去,系犯罪未遂。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