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和假冒伪劣酒水,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至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温馨提醒
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尽早戒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