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构成盗窃罪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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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5月份,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行为且卖掉的银行卡可能会被买家用来转移信息网络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和其妻子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卖给黄某某使用。
2020年7月23日,胡某某以找不到银行卡为由,让刘某某挂失、补办银行卡,补办银行卡之后,得知刘某某银行账户内还有29000多元的余额,遂慌称是其朋友转过来的,让刘某某将钱转给其。经查,胡某某非法占为已有的钱是被害人马某某的被诈骗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财产不要觊觎,无论以何种方式都应当遵法守法,不然拿走你也消化不了,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