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定南检察微博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图片新闻
        定南检察:让青春不留遗憾,不起诉助力7名迷途少年圆梦大学
        时间:2021-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为年少一时冲动

        遗憾、后悔、惭愧……

        但幸好有一双温暖的手

        带领迷茫中的少年重回正途

         

        01

        近日,定南县检察院对小明等八名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的未成年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在八名未成年人中,包括小在内的七名未成年人经帮教考上大学,一名未成年人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在相对不起诉宣告会中,小等人坚定地承诺:“谢谢检察官们的帮助与教导,以后我们做事不会再这么冲动了,一定会努力学习、好好工作,争取早日回报社会。”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小等人的同学小华因与他人发生冲突被殴打。小等人不满对方气焰嚣张,遂结成“小团体”准备打回对方以帮小钟讨回公道。随后,小等人持棍将对方一人殴打至轻微伤。案发后,小等人均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后悔不已并深深自责,也为自己的未来深刻担忧、焦虑。

         

        案件移送至定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注意到了小等人的身份均为在读的高中生。通过走访小等人在读的学校及生活的家庭、社区,检察官在多方交流中了解到,小等人正就读高三,平时在校表现也较好,如果对小等人判处刑罚,可能会影响他们参加高考,甚至改变他们的一生。

        经认真审查后,检察官认为小等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在充分听取了侦查机关、小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后,于2021年4月至5月对小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六个月。

         

        →温情帮教,助力迷途少年回归

        考察期间,检察官时刻与学校、家庭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进小明等人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与他们保持良好互动。小明等人每月均按时向检察官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及心得体会,检察官则根据小明等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及帮助规划未来、补缺补差等等。检察官同时还对小明等人的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督促家长正确教育监管孩子。

        2021年6月,在检察官、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共同努力下,小明等人不负众望,在考验期间顺利参加高考,包括小明在内的七人成功被心仪学校录取。


        很高兴见到你,向上的少年!

        一转眼六个月的考察期过去了,小明等人的变化让检察官倍感欣慰,他们中有的人学会了珍惜时间,坚持每天进步一点点;有的人成长地越发有担当,懂得时刻体谅父母、为父母承担压力;有的人则对未来早早做了规划,不放过任何一个能够提升自己的学习机会……

        金秋九月是收获的季节,也是小等人开启校园生活的日子。

        为了不影响小等人步入大学学习,近日,检察官为考察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小等八人举行了不起诉决定集中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检察官与监护人、辩护人及侦查机关一同对小等人进行了教育鼓励,希望他们在大学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健康成长,学有所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走访教育,让迷途少年重拾信心

         

         

        版权所有: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定南县源江路168号 邮编:3419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