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期间,检察官时刻与学校、家庭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进小明等人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与他们保持良好互动。小明等人每月均按时向检察官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及心得体会,检察官则根据小明等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及帮助规划未来、补缺补差等等。检察官同时还对小明等人的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督促家长正确教育监管孩子。
2021年6月,在检察官、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共同努力下,小明等人不负众望,在考验期间顺利参加高考,包括小明在内的七人成功被心仪学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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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眼六个月的考察期过去了,小明等人的变化让检察官倍感欣慰,他们中有的人学会了珍惜时间,坚持每天进步一点点;有的人成长地越发有担当,懂得时刻体谅父母、为父母承担压力;有的人则对未来早早做了规划,不放过任何一个能够提升自己的学习机会……
金秋九月是收获的季节,也是小明等人开启校园生活的日子。
为了不影响小明等人步入大学学习,近日,检察官为考察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小明等八人举行了不起诉决定集中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检察官与监护人、辩护人及侦查机关一同对小明等人进行了教育鼓励,希望他们在大学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健康成长,学有所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