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一男子在山上设置捕猎夹
捕获两只野生动物
还造成一无辜路人受伤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被告人曾某某在互联网上购买了夹子报警器等配件,并以此制作了带报警功能的捕猎夹,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将捕猎夹放置于定南县老城镇上洲村“过桥坑”山上和老城镇与岿美山镇交界的“三格水”山上,分别猎捕了一只黄猄(定南俗称“麂子”)和一只野猪。2021年2月8日,村民李某某上山时不慎被曾某某放置的捕猎夹夹住了脚跟,随后报警。
近日,经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有人可能会疑惑了
过去抓野猪什么的都不怎么管
现在怎么就成犯罪了?

野猪和黄猄虽然不是国家级保护动物,但是我国的“三有”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定南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2日通告,定南县行政区范围内均为禁猎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为禁猎期,期内禁止使用任何禁止的捕猎工具在禁猎区内狩猎。所以奉劝大家切莫为了好玩或者经济利益,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狩猎野生动物,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