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检察官审查该案后认为,廖某某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侵犯了国家药品行政管理制度,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固定、补强相关证据及请示上级院的前提下,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廖某某承担获利金额二倍计341498.19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被扣押产品的销毁费用和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经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院诉讼请求均获支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某不上诉。目前,廖某某已全部缴纳341498.19元赔偿金并在《江西日报》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被扣押的“鼻栓”产品已交由专门机构集中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药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刑事追诉和民事追究的双管齐下,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切实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希望通过该案警示所有网络销售者,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牢记守法经营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