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明确将心理疏导规定为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环节,探索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与疏导是检察机关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的有效方式和工作机制。在开展心理疏导工作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都遇到过各种不同的问题,具体可归纳有以下几点:
心理疏导落实比例不高。笔者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是否愿意接受心理疏导进行调查时发现,多数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愿意接受心理疏导。目前导致心理疏导占比不高的原因有二:一是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心理疏导存在认识偏差。二是未检干警缺乏相关心理学知识,不懂得如何运用心理学方法办案。
心理疏导形成的相关文书性质不明。《指引》对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虽有具体规定,但该文件对于心理疏导的相关工作记录、心理测评报告的属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如何采纳、参考咨询结论作出司法裁决成为困扰未检心理疏导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
心理疏导执行主体不明确。实践中,如果将未检干警作为心理疏导主体,那么无法回避未检干警作为司法办案检察官和具备专业操守咨询师之间的角色冲突问题。如果将心理咨询人员作为心理疏导主体,那么首先就需要解决专家资金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协调羁押状态下心理咨询人员进入监管场所的合法性、程序性等问题。
相对舒适、安全的心理疏导场所难以保障。心理疏导场所基础设施未配备到位,导致有些心理疏导场所无法保证办案的安全性,如无法预防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等现象。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还佩戴手铐进行心理疏导,往往会影响心理疏导的效果。
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破解上述难题:
一是强化硬件配备。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室或设置专门的心理测评工作区域,并配备相应心理测评工具,如心理测评仪器、沙盘游戏等。
二是灵活选择启动模式。针对不同未成年人对象的不同心理状况,建议采取不同的启动模式。普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关于申请心理疏导的流程,由其自愿申请是否启动。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申请,而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则可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后,启动心理疏导。而对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进行心理疏导无法推动诉讼进程的,可以强制启动心理疏导。
三是合理搭配内外智囊。心理疏导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同时涉及涉案人员的隐私,为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疏导的专业性,一方面,应加强未检队伍心理学及测评能力的培养。各级检察院应鼓励未检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心理学专业知识培训以及考取心理咨询师专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解决相关费用。另一方面,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整合资源组建专业咨询团队,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可以尝试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建立由精神病防治医院心理医生、教育部门心理咨询老师等组成的专业心理咨询师队伍,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四是建立多方位协助机制。首先,要与监管场所沟通合作,有效解决羁押状态下,心理咨询师进入羁押场所以及配套咨询场所的问题。其次,要建立与外地司法机关的异地合作机制,有效解决流动未成年人异地心理疏导协助问题。最后,建立借助社会力量的有效机制。如可以通过政府、共青团、妇联等,将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工作交由社工、心理学专家等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或者协助进行。
五是建立健全保密保障制度。首先要强化保密,签署保密协议,协议明确保密内容、期限等。要加强资料管理。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工作记录,应当连同相关表格、报告等资料单独建档,妥善保存,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同时,要特别注意严格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