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地点:2020年6月9日 定南县新闻中心
内 容:定南县人民检察院通报2016年换届以来定南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发布3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人员:王泉花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吴堂洋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主 持 人 :林 山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总体情况】
2016年换届以来,我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4件18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36.6万元,
【主要做法】
1、健全机制汇聚合力。成立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同时,建立了与县扶贫办等部门的协作联络机制,健全了本院内部联动审查机制,确保了我院司法救助工作的高效有序推进。
2、聚焦特殊群体救助。近年来,我院在开展司法救助过程中重点关注贫困户、未成年人、军人军属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2016年换届以来,涉及特殊群体的司法救助案件9件,占案件总数的64.3%;发放司法救助金27万元,占发放总额的73.8%。
3、探索委托发放模式。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时,我院发现身为未成年人的申请人既没有合适的资金保管人员,又需要长期而稳定的经济来源,遂采取委托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代为按月发放司法救助金、申请人亲友协助监管资金使用情况的方式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地防止了申请人因案致贫、因案停学情况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注重提升救助质效。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同步启动司法救助的前期调查程序,主动向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告知司法救助程序,增强了司法救助的及时性。同时,加大与市、县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以便根据办案需要调配救助资金,2019年发放司法救助金达18.3万元,发放单笔司法救助金最高金额达8万元,均为历年来最高。
【答记者问】
【问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根据高检院2016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我们检察机关进行司法救助的对象有以下七类: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从2018年起,我们检察机关还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并且,将未成年人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
但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结束语】
群众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今后,该院将以“救急救困、应救尽救”为原则,持续加大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坚决扛起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