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1.线索发现。通过日常检察、定期检察、专项检察、控告举报申诉,发现看守所刑罚执行或监管活动违法(违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违法违规、财产刑执行违法(违规)、交付执行违法(违规)、强制医疗执行违法(违规)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违法(违规)等刑事执行违法(违规)线索。
2.受理。填制受理案件登记表,登记受理。
3.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制作刑事执行违法(违规)调查报告。(1)一般违法行为。填制《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2)严重违法行为。填制《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向被监督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
4.结案。被监督单位接受纠正意见予以纠正和回复,结案归档。被监督单位不接受纠正意见或不予回复,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并抄送被监督单位上级机关。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
1.受案。依职权主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或近亲属申请,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填制《受理案件登记表》登记受理。
2.初审。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三个工作日以内由检察官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1)不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由承办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说明不立案理由,三个工作日以内送达申请人;(2)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报告书》,由承办检察官决定立案,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决定书》。
3.审查。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看守所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捕前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及户籍或居住地等基础组织的意见,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调查评估后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
4.结案。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经审查无羁押必要的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跟踪办案机关采纳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及时回复;(2)经审查有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依申请立案审查的案件,填制《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在三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收监执行提请审查案件
1.受理。对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撤销缓刑或收监执行的案件,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填制《受理案件登记表》,登记受理。
2.审查。对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撤销缓刑或收监执行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制作《收监执行审查报告书》。应当(不应当)收监执行的,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3.结案。司法行政机关向院裁判、决定机关建议撤销缓刑或收监执行的,收到《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结案。不应当收监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向院裁判、决定机关建议撤销缓刑或收监执行的,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抄送原裁判、决定机关。
四、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
1.受理。对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填制《受理案件登记表》,登记受理。
2.审查。对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实、程序、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查报告》。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向看守所发出《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
3.结案。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看守所及时向决定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结案归档。不应当暂予监外执行或程序违法,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抄送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违法,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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