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受理并办结1件刑事申诉案,系胡某亮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胡某亮不服此判决,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判决,改判无罪。经我院审查,申诉人胡某亮的自诉材料中缺乏新的证据,且无法证明其捞取河沙的地方权属属于其个人所有,审查该判决决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经审查决定申诉人胡某亮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程序。
2018年受理并办结1件申诉类案件,系定南县法院就“赖天宇强奸案”作出的(2018)赣0728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陈某为被害人亲属,对该判决表示不服,认为刑期过短,请求我院监督重判;经审查该案还在上诉期内,应由公诉部门进行审查是否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