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余检简介
        机构设置
        人员信息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图片新闻
        大余县检察院:不起诉宣布训诫+家庭教育指导 引导迷途少年返航
        时间:2022-08-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大余县检察院举行不起诉宣告会,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09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黄某、陈某(女)、王某在323国道大余县梅关中学路段,先由陈某(女)约出肖某,再由黄某、王某抢了肖某OPPO A9手机一部,并殴打肖某致轻微伤。随后黄某、王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黄某、陈某(女)、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人家长对肖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嫌疑人均属未成年人,于是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帮教期间,黄某、陈某(女)、王某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考察监督,积极回归校园、社会,认真学习,考察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联合侦查人员、辩护人分别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训诫教育,提出期望和建议。涉案未成年人认真聆听了训诫,表示已经认识到违法犯罪后果,保证今后遵纪守法,彻底改过自新。

        宣告会结束后,该院向3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分别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联合县妇联同志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引导监护人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好监护教育子女职责。


        (图:姚卫东  文:施乐)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金莲山大道西端 邮编:3415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