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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车借网,非法炸鱼,3人一并被送上审判席!
        时间:2022-10-08  作者:  新闻来源:崇义检察院  【字号: | |

        假期即将来临,有些老表们闲来无事就喜欢去河里、小溪中搞点“新鲜菜”吃,但是这其中却暗藏巨大的刑事风险,稍不小心将面临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李某某得知在其饭店用餐的邓某某午饭后会驾车前往崇义县思顺乡齐云山村,遂提出搭乘邓某某的车辆顺路去公路边的河道炸鱼。得到邓某某同意后,李某某又到邻居何某某家借捞鱼网,顺口邀请何某某一同前往,何某某欣然答应。

        随后,李某某、何某某携带爆竹、捞鱼网,乘坐邓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到达保护区内某电站坝上。三人先后下至坝下河边,李某某负责点燃爆竹投放,何某某负责捞鱼,邓某某则在一旁观看,之后三人被电站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


        案件判决结果


        经查实,李某某等人捕捞的鱼共4条(重约100克),捕捞鱼的地点属于齐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天然河域。崇义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李某某、何某某、邓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炸鱼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判处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邓某某系帮助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崇检君来说法

        法律明确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如“电鱼”“炸鱼”“毒鱼”等,违反者将最高处五万元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何某某、邓某某三人在崇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渔期,特别是在国家级保护区非法“炸鱼”,主观故意一致,分工配合,是共同犯罪。李某某为获鱼鲜,何某某为好玩,邓某某为好奇。何某某、邓某某开始也仅仅是为帮个忙,一不小心就被李某某带进了“坑”,个中原因与后果引人深思。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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