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6月,林某某前往乐洞乡风力发电场游玩的时发现工地上停放的两辆大型搅拌车,停放时间较长并且配件有所损坏,遂产生盗窃车辆配件的犯意。9月至10月,林某某提议并伙同叶某、王某某先后6次前往乐洞乡风力发电厂盗窃搅拌车上的若干配件,并将部分配件销售至崇义某再生资源回收点,总价值共计9540.39元。10月29日,三名被告人在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该案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叶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三被告人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年3月20日,本院以盗窃罪对三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该案其中一名被告系聋哑人,在提审过程中,本院聘请了手语老师为其提供翻译,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