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至2015年,A某某与B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江西省某发展有限公司及江西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公司技改升级及生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采取民间口口相传的形式,在赣州市地区向100多名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00余万元。非法吸存大量资金后,A某某与B某某因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及本金造成被害人受损2100余万元。
2019年1月2日,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A某某、B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崇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6日,崇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被告人A某某与B某某及被告单位认罪悔罪并在庭审后通过各类方式积极主动退赔了相关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积极缴纳罚金,法庭依法对二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A某某、B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江西省某发展有限公司及江西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非法集资有以下常见手段:1.承诺高额回报;2.编造虚假项目;3.以虚假宣传造势;4.利用亲情诱骗;5.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总之,投资还需谨慎,集资当心非法。今天非法集资贪图高利,明天人财两空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