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不满崇义县某行政机关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拆除其在过埠镇河梅村库区的拦网,冲动之下将崇义县某渔业公司停放在过埠镇过埠大桥附近的路亚艇误认为是执法船只砸了。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的路亚艇设备价值人民币15210.6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年3月5日,本院以毁坏公私财物罪对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最终陈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