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来车乱开远光灯晃了眼,嫌疑人扶某拔刀相向。近日,江西省崇义县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扶某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
2016年2月某日晚,被告人扶某骑自行车行驶在前往县城的公路上,被害人赖某驾驶轿车与其相汇,因赖某一直开着远光灯,影响了扶某观察路面视线。双方遂停车理论,并发生了激烈争吵。期间,扶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赖某胸背部刺伤。经鉴定,赖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扶某使用折叠刀刺伤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扶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赖某也对扶某表示谅解,该院建议对赖某酌情从轻处罚。崇义县法院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陈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