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夜色持刀入户抢劫旧钱币,遭到受害人反抗,致人轻伤后便仓惶逃跑的三名外地男青年。近日,江西省崇义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受害人郭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该县法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0年9月,经营古玩生意的刘某告知广东省南雄市肖某,崇义县长龙镇村民姓郭的家中有面值2元的旧版人民币,价值6万元,其会以6万元的价格收购。2010年10月31日,肖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张某、朱某找到刘某,在刘某指引下三人在郭某家附近观察郭家动向,发现家中一直有人,三人便商议先将被害人捆绑再取该旧版人民币。当晚8时许,三人携带刀、绳子等作案工具敲门进入被害人郭某家中,要郭某自行捆帮,郭某不肯,肖某、张某就用刀架在郭某脖子上,郭某接过绳子假装自我捆绑,趁他们不注意从后门跑至屋外并高声呼救,三人急追,当郭某跑至自家屋檐旁时被肖某按倒在地,并乘机抢得被害人身上的手机(金立牌)一台,张某、朱某则用刀朝倒地的被害人郭某身上砍了几刀。周围群众闻讯赶来,三人来不及拿走屋里的旧钱币便仓惶逃跑,在逃离途中被设卡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郭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99元。
另查明,2010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在广东省南雄市雄州街雄中路,由肖某望风,张某用铁锤砸开摩托车车锁,盗得黎某豪江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张某、朱某以实施抢劫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入户进行抢劫,遭到反抗后又将受害人砍成轻伤后逃跑,入户抢劫的行为系情节加重犯,且肖某、张某又犯盗窃罪。但鉴于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肖某、张某犯盗窃、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7000元和十一年、罚金6000元;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医疗费等共计2047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