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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人办理补助后截留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16-05-11  作者:赖望东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3年某村低保户郭某新建住房,向村委会主任钟某提出申请补助土坯房改造资金,并委托钟某办理相关手续。按政策规定,低保户补助2万元,一般户补助1.5万元。钟某隐瞒郭某以低保户的名义提交资金补助申报材料。郭某住房通过审核验收后,财政部门将2万元补助资金汇入郭某一卡通帐户。2014年1月,钟某私自到银行取出2万元,告诉郭某只补助了1.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余下0.5万元被钟某私吞。

          二、分歧意见

          对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钟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在土坯房改造过程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申报把关、收集材料、审核验收等工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解释规定的七类行政管理工作之一。属于解释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钟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且隐瞒郭某以低保户的名义申报,骗取财政土坯房补助资金,并将0.5万元据为己有,其身份和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钟某隐瞒郭某以低保户名义申报补助资金,2万元汇入郭某账户后,钟某私自取出对郭某谎称只补了1.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被骗0.5万元。钟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郭某0.5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低保户郭某新建住房通过审核验收,财政部门按规定将2万元汇入郭某账户后,钟某取出2万元对郭某谎称只补了1.5万元,由于郭某不懂土坯房补助政策,不知道可以按低保户标准补助2万元,认为自己与其它农户一样只能补助1.5万元。对0.5万元补助款是不知情的,对于郭某而言0.5万元没有所有权、掌控权、支配权,不能纳入郭某个人合法财产,应当视为无主财产。因此,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低保户郭某新建住房符合土坯房资金补助政策,通过审核验收,财政部门将2万元汇入郭某帐户后,应属郭某个人合法财产。钟某为了非法占有郭某财产,避开郭某私自取出2万元,并截留0.5万元据为己有,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是:第一,钟某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贪污罪的财物对象是“公共财物”。结合本案,郭某得到的2万元补助资金完全符合政策规定,2万元汇入郭某帐户后,应属郭某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因此,钟某从郭某帐户取出的2万元,是郭某个人合法财产,不能认定为公共财物,钟某不构成贪污罪。第二,钟某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自愿处分财产。可见诈骗罪属于典型的交付型犯罪,简而言之是“因骗而付”。结合本案,钟某虽然隐瞒郭某以低保户名义申报补助资金,但2万元补助资金汇入郭某帐户后,是钟某取出2万元给郭某1.5万元,并对郭某谎称只补了1.5万元,貌似诈骗,实际上,郭某没有受到钟某的欺骗而自愿交付0.5万元。也就是说,钟某实施了欺骗的行为,而郭某没有因骗自愿交付财物。这与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不相符。因此,钟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第三,钟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结合本案,首先,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钟某隐瞒郭某以低保户名义申报,到钟某私自取款并告之郭某只补了1.5万元,这些行为表现均可证实钟某有非法占有郭某0.5万元的主观故意。其次,钟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2万元补助资金汇入郭某帐户后,钟某避开郭某私自取款,相对于财物所有人郭某而言,应当认定钟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因此,钟某非法获得0.5万元是钟某“秘密窃取”所致,并非郭某“因骗而付”。再次,0.5万元属于郭某个人合法财产,不能认定为无主财产。无主财产是指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抛弃、丢弃、放弃的财物。结合本案,财政部门将2万元汇入郭某帐户后,应当属于郭某个人合法财产,由于钟某的欺骗行为,导致郭某对其中的0.5万元不知情,与郭某自愿放弃0.5万元财产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钟某明知是郭某个人合法财产,秘密窃取占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

          综上,钟某避开郭某秘密窃取郭某个人帐户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应对钟某按盗窃罪定罪科刑。

          作者单位: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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