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
1.会昌县筠门岭镇违法堆存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2.井冈山市大理石厂违规开采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系列案
3.高安市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侵占基本农田公益诉讼案
4.南昌高新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5.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违法拦坝围湖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6.赣州市南康区某风力发电场建设水土保持公益诉讼案
7.贵溪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8.浮梁县洪源镇农村生活垃圾堆放填埋破坏生态环境案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9.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10.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柯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2.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
1.会昌县筠门岭镇违法堆存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固体废物 无害化处理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坚持以公益保护为核心,立足做好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主动跟踪整改过程,与行政部门共同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同时听取涉案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借助外脑智慧,寻求最佳修复方案,帮助违法责任人切实做好生态修复工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专项报告,为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理提供参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雷某新、朱某荣、朱某圣等三人合伙承包萤石矿尾砂转运业务,其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组织车辆将尾砂转运并堆存至其租用的会昌县筠门岭镇岽脚下山场的山涧中,至案发时止,三人共向该山涧堆存萤石矿尾砂3万余吨,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地下水污染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5日,会昌县检察院向会昌县环保局和筠门岭镇政府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履行监管职责,建议筠门岭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责令案涉违法行为人停止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对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防污染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出检察建议后,会昌县检察院主动与筠门岭镇政府及县环保局沟通座谈,通报相关情况,一同查看现场,走访涉事企业,明确各自职责,针对现状商讨整改措施。在环保专家的参与下,筠门岭镇政府、县环保局与违法责任人对堆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现状进行评估,共同制定了完备的整改方案,决定以就地整改的方式消除生态环境的破坏,并细化了整改施工的流程,明确了各自分工。筠门岭镇政府负责整改施工现场的秩序维护,积极调处违法责任人与当地群众之间的矛盾,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开展。县环保局负责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在填埋场入口竖立了铁皮围栏、进行了堆土封闭以阻止车辆通行;在填埋场表面进行了平整、覆土,播撒了草籽,种植了松树、杉树等树苗;对堆场斜面进行了分段处理,并进行覆膜绿化;在堆场周边修建了排水沟,确保了填埋场的固体废弃物不扬散、不流失。整改施工后,补植复绿效果明显,满目疮痍的山体再次焕发绿色生机,经专家评估,环境修复措施已达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标准。
为巩固扩大办案效果,会昌县检察院连同县环保局,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专项汇报,县委领导高度重视,部署安排在全县范围开展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大检查大整治活动。
【典型意义】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固体废物必须要进行安全分类存放与处置。非法处置、随意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地下水污染、植被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对非法处置固体废物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立足做好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积极主动跟进生态修复过程,有效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及促进行业治理的关系,最大限度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面对已堆存的数量巨大的工业固体废物,简单的要求违法责任人转运或异地处理,都将带来对生态环境的二次破坏,也给涉事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为了使受损环境尽快得到修复,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采取座谈沟通、走访企业等方式,主动与行政职能部门对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积极借助外脑外力,借助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对案件公益受损的整改修复提出专门性意见,帮助企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整改方案,对现有堆场进行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既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又减轻了涉事企业的负担。同时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大检查大整治活动,推动类似问题得到系统地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井冈山市大理石厂违规开采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规开采 联合整治 生态修复
【要旨】
企业的违规采石行为造成周边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等系列问题,因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管理,导致执法无法落实到位,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达成整治效果,同时以“求极致”的工作态度,推动党委政府投入资金对被毁基础设施进行修复,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基本案情】
自2001年11月开始,井冈山市某某界天然花岗岩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某某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某某鑫石业有限公司先后取得位于井冈山市东上乡不同矿区的采矿许可证,三家企业主营业务均为花岗岩开采、加工及销售。三家大理石厂长期违规开采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在整治过程中,因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形成执法合力,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17日,井冈山市检察院接到井冈山市政府市长焦学军批转的线索,要求检察机关“深入调查,依法推动整改,保护好井冈山的绿水青山”。2019年5月,井冈山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调查核实:三家大理石企业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在投入生产之前均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14年虽编制了相关方案并报批通过,但并未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建设截洪沟,也未按规定每月清理拦砂坝内泥沙,致使矿区水土流失严重,拦砂坝内沙石严重淤积,阻塞下游浆山水河河道,河面上长期漂浮着乳白色的悬浮物。因长期违规开采,矿区内山体地表植被破坏,岩石、土层严重裸露;采石企业未对矿区道路周边进行补植复绿,虽对已废弃的矿区进行了部分补植,但补植复绿效果明显不佳,成活率不足30%。因长期超载运输石料,导致Y951乡道(东上乡至七里船)路面损毁严重,路基严重变形,原沥青路面变为沙石路面。东上乡人民政府2016年计划对坳背村至上坪组枫树下的路段进行拓宽重修,2017年2月完成工程招标,但因建设设计调整、资金缺口等原因迟迟没有动工。
2019年6月27日,井冈山市检察院以现场集中公开宣告送达的方式向井冈山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东上乡乡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三家企业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补植复绿进行有效监管;建议市水利局对三家企业违规采矿造成水土流失、沙石淤积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建议市交通运输局、东上乡政府依法履行对Y951乡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职责;共同协调维护好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防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进一步损害。
四个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均高度重视,分别就矿区植被被破坏、水土流失、道路受损、未建截洪沟、拦砂坝未清理、未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等问题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通过统筹协调、联合执法,把需要整改的问题全部落实到位。截至目前,矿区完成补植复绿110余亩,市政府投资60余万元加建拦沙坝一座,有效防止水土流失,保护下游河道不被沙石侵蚀;特别是针对乡道受损问题,井冈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财政和相关采石企业共同筹资350万元,将受损的3.7公里乡道重新修成了水泥结构的公路,2020年春节前完工并通车,方便了村民的出行。
【典型意义】
该案是由政府主要领导转办案件线索,涉案大理石厂违规开采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还引发山体破坏、植被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的严重隐患。检察机关坚持以服务保障大局为着力点,认真调查核实固定证据,查清案涉生态环境资源损坏的具体表现以及行政机关具体监管职责,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维护公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成了行政机关的联合执法,打破了矿山治理长期存在的多头治理的僵局,破解了行政执法难题。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当地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毁损道路,形成“办理一案、带动一片”的良好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与支持,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有益实践。
3.高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侵占基本农田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复垦 共同推进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拒不恢复原状的,采取进一步措施督促破坏耕地的责任单位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保护国家耕地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高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经网上公开拍卖依法取得高安市矿山水库仙人洞建筑石料矿山的采矿权,后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面积28.1亩,其中基本农田25.8亩、林地2.3亩,用于搭建设备和堆放石料。高安市国土资源局(现高安市自然资源局)从卫星遥感监测图发现该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后,于2018年1月22日向该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并在15日内拆除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1月份高安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对占用耕地堆放料场的地方必须复垦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10日,高安市检察院在对该采矿地的恢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高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然处在持续状态,被占用的基本农田并没有得到复耕复垦。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8日向高安市自然资源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查处等职责,督促违法行为人履行复垦义务并依法验收,必要时采取代履行的手段来修复被破坏的国家耕地资源。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之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职,于2019年6月28日书面进行了回复,回复称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马上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履职整改计划,落实责任。在高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复垦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该局和相城镇人民政府、矿山水库管理局多次派员进行检查督促,并向涉案企业释法明理,争取其积极配合整改,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责令返工整改。目前,28.1亩土地全部进行了复垦,恢复了耕种条件,复垦土地上栽种了农作物。
【典型意义】
耕地是我国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国家实行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非法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破坏耕地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复垦。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全面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并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进监督,多次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引导涉案企业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帮助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形成执法合力。通过检察监督权与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衔接,促使被破坏的耕地得到全面整治并复垦,实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法治效益的有机统一。
4.南昌高新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设备淘汰 服务企业 绿色转型
【要旨】
在办理涉及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检察机关兼顾职能发挥与服务保障、促进发展的关系,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又注重职能延伸,服务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实现企业绿色转型。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某食品公司内有一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燃煤锅炉,属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中规定的淘汰范围内的燃煤锅炉,至今未拆除,存在大气污染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南昌市检察院并报请指定管辖。2019年7月15日经上级院指定管辖后,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决定立案并开展调查。经查明:某食品公司在成立之时安装了一台2蒸吨的燃煤锅炉,始终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2018年底该公司住所地被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区域内禁止使用燃煤,该公司的燃煤锅炉属于淘汰范围。由于食品公司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将燃煤锅炉投入使用,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6日向该公司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于4月25日前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但该公司始终未办理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手续,燃煤锅炉虽处于未使用状态,但仍有继续使用的可能,存在大气污染风险。2019年10月10日,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属于淘汰范围内的燃煤锅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部分使用功能,并逐步完成淘汰。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食品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于11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不得使用2蒸吨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锅炉代替。此后,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多次与生态环境局沟通联络,跟进了解燃煤锅炉拆除情况和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建议加快对该公司清洁能源锅炉的审批流程,保障企业正常运营。2019年12月,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对该案开展“回头看”,确认食品公司燃煤锅炉主管道和炉膛已拆除,已消除使用功能,不再具有大气污染风险。
【典型意义】
工业污染是环境污染最重要的来源,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有助于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工业污染。该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又促进了企业发展。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能动性,推动形成行政执法合力,共同督促企业拆除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燃煤锅炉,服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坚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通过“回头看”,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并解决困难,建议行政机关加快清洁能源锅炉的审批程序,帮助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深入落实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进一步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5.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违法拦坝围湖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拦坝围湖 仙女湖生态保护 双赢多赢共赢
【要旨】
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过程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既注重依法监督,又注重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尊重行政机关自主执法,结合实际情况推动问题解决;既保护环境资源,又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在“保护最大化”与“损害最小化”之间找准着力点,保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仙女湖及上游流域检察公益诉讼项监督活动中排查线索时发现,2008年,河下镇某村委为发展乡村旅游、解决村民就业问题,将仙湖山庄所占土地以及北侧库湾消落区湖面承包给该村48户村民,约定期限20年,共计30万元承包费。该48户村民共同出资建成仙湖山庄后负责经营管理,为了扩大养殖水面,某村委在仙湖山庄北侧库湾消落区筑土堤20余米,将水位抬升,水域面积扩大,并更名为东坑山塘。某村委在东坑山塘筑堤拦坝时曾向河下镇政府报告,但未向仙女湖管理部门报告。上述事项均由某村委自行决定,未经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
2009年,仙女湖管委会为统一管理仙女湖开发养殖,将某村委所属各库汊的养殖渔业统一评估价格,全部上收委托仙女湖渔业公司管理,但某村委并未将东坑山塘上交,仍自行管理。2010年左右,仙女湖党政办到仙湖山庄进行调研发现了某村委拦坝围湖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并未进行处理。2015年底,仙湖山庄与东坑山塘养殖一并向社会竞售,竞买人周某买入并统一承包经营。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检察机关初步了解,河下镇某村委所占湖面属于仙女湖的准保护区,河下镇为仙女湖管委会的辖区,但仙女湖管委会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无相应的水行政管理部门,而新余市水利局是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
2019年3月11日,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开展调查,
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核实、调查询问等方式,了解市被围湖体的基本情况以及水利局对仙湖山庄拦坝围湖行为处理情况。为了防止出现因拆除湖坝引发村民上访,办案组提前做好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要求市水利局将相关情况通报镇政府,再由镇政府传达至村委,共同配合做好村民思想工作。2019年3月19日,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向新余市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责令某村委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对某村委拦坝围湖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3、全面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的其他同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新余市水利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9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村委罚款1万元,并责令某村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续修桥的费用约10万元均由某村委承担;多次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切实研究湖体保护问题,形成科学的论证报告,采取修建滚水坝和钢便桥的湖体保护措施,确保山塘水体与仙女湖贯通,也便于群众通过便桥到对岸耕种和管理山林;开展非法矮圩网围、非法侵占水域岸线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丹江口桥等地区也存在非法围堤现象,进行全面整顿,做好砂土清理和复土复绿专项工作,保证了仙女湖水体的完整性。2019年10月,检察机关实地查看发现,该便桥已修建完毕,水域岸线非法侵占现象得到有效整治,湖体原有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恢复。
【典型意义】
仙女湖周边长期以来多处存在围湖养鱼的现象,将国有的湖泊资源侵占为集体甚至是个人所有,不仅造成国有资源的减少,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仙女湖生态环境,同时考虑该案因历史原因多年形成的湖坝已成为附近村民生产生活的重要通道的实际情况,与行政机关多次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沟通,正确处理好保护仙女湖生态环境与减少对村民生产生活的影响的关系问题,充分尊重行政机关自行履职的方式,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论证,在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下,采取最大化保护生态环境与最小化损害群众利益的有效举措,达到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满意的双重目的。
6.赣州市南康区某风力发电场建设水土保持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风力发电 水土流失 持续跟进监督
【要旨】
建设风电场是“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及时补救并修复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优势,协调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与行政机关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引导企业绿色发展,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对周边县风电场建设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良好样本。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某有限公司在南康区龙岭镇投资建设风电场清洁能源项目,该项目是南康区重点建设工程。之后,该公司建设施工过程中,先后进行开挖边坡、填方边坡、风机及升压站平台施工等造成植被破坏、山体裸露,总面积约15万平方米。而该公司未严格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2018年行政机关两次通知整改,水土保持措施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破坏的植被仍未及时恢复,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南康区龙岭镇清田村风电场建设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的隐患,并开展立案调查。2018年7月17日,该院依法向南康区水土保持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某有限公司限期治理因清田风电场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损害,逾期仍不治理的,指定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南康区水土保持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逐项制定落实措施和整改计划,主动争取赣州市水土保持局的指导,责令该风电场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生态复绿工作,落实整改措施,检察机关也持续跟进该项目整改,不仅案涉的15万平方米裸露山体得到补植复绿,某有限公司在后续的建设过程中,也做到了边建边改。经过一年多来的持续努力,该风电场实现水保治理目标。一是完成截水沟、排水沟47千米;二是完成挡土墙10710立方米,排水涵管1400米;三是完成片石砼仰斜式路肩墙和片石砼仰斜式路堤墙、宾格石笼挡墙、挡水埂、急流槽、松木桩沙袋550立方米以及道路硬化24465平方米;四是100%完成升压站区域绿化植草273万平方米,风电场道路边城及风机平台绿化植草56.5万平方米,现复绿效果面积达40万平方米,占比71%,常青藤、爬山虎等攀爬类植物种植45000株,杉树苗木种植3000株。
【典型意义】
风力发电项目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能源项目,但建设过程中也应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当地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南康区检察院积极跟进风电场建设项目,在发现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后,依法监督履职。针对山体裸露面积大、清理和运输条件有限等客观原因,检察机关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该院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多次与区水保局和涉案公司召开会议,共同商议、制定整改方案。裸露的山体要恢复原貌,简单的一次性补植复绿并不能达到生态修复的效果,需要适合的天气、气候,也需要较长的时间跨度。该院持续多年跟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根据整改方案明确的措施,在适合补植复绿的季节常态性开展“回头看”,督促行政机关和涉事企业压实责任,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经连续多年持续的整改,受损山体已基本恢复原貌,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促进企业走出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
7.贵溪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工地扬尘 专项监督 综合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工程建设中扬尘问题的举报反映,坚持诉前检察建议与向党委政府呈送专项调查报告并进,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系统治理格局,有效促进贵溪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的整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贵溪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群众举报称:贵溪市沿河路某某房地产建设项目工地扬尘污染严重,运送渣土的车辆沿街撒落泥土,影响市容环境。接到线索后,经检察机关现场查看,群众举报问题基本属实。同时经走访发现该市存在扬尘污染问题,其他在建开发项目也存在扬尘污染问题,该院运用空气质量便携式检测设备监测到贵溪市某工地土地平整项目现场PM2.5实时浓度达到574微克每立方米,PM10实时浓度达1024微克每立方米。贵溪市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开展为期二个月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专项监督活动,对全市正在施工的22个工地进行拉网式调查。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对22个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发现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施工场地均未完全按照六个100%(建筑工地100%围挡、工地材料100%覆盖、施工现场道路100%硬化、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拆除工地100%湿化作业、房建工地100%使用防尘网)的要求做好扬尘防治工作,部分工地未用防尘网覆盖裸露土方。二是运送渣土的车辆未按要求完全密闭、未经冲洗上路行驶、沿途撒漏等问题突出,且车辆利用中午或凌晨监管盲区大肆实施违法运输行为。三是施工现场设置的雾炮机等降尘设施,均未按要求开启使用。
2019年10月11日,贵溪市检察院邀请了政府部门分管同志、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现场展示证据并送达检察建议4份。建议:一是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物的检测,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及时进行处理。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管理,责令施工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按照6个100%的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三是贵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履行好建筑工地发包方的主体责任,及时督促施工责任单位做好扬尘治理工作。四是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依法对渣土运输车辆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车辆并依法处理。
同时,贵溪市检察院向贵溪市政府呈报了《关于建筑工地扬尘污问题调查报告》,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贵溪市政府的推动下,各职能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整改落实。贵溪市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理清各自职责基础上,迅速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积极予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施工现场问题严重程度采取治理督办黄单、红单管理,对治理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约谈项目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作出罚款等行政执法措施。城管部门联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派出专门执法人员开展24小时巡查,对工地施工、运送渣土车辆开展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了环保监督员,委托了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日常监测巡查,确保扬尘物排放各项指标达标。截至目前,建筑工地扬尘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6个100%的要求全部落实,全部建筑工地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均制定了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行政机关的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工地显着位置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开展的日常监测记录显示,建筑工地附近PM2.5均控制在75微克每立方米以内,PM10控制在150微克每立方米以内。
【典型意义】
扬尘污染系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影响大气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专项监督活动,以“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形式,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动扬尘问题系统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大气环境的职能作用,共治共赢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既有效治理了扬尘问题,又保障了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工作实效。
8.浮梁县洪源镇农村生活垃圾堆放填埋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活垃圾 农村人居环境 综合治理
【要旨】
农村生活垃圾违规堆放填埋,严重破坏农村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诉前程序,积极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到位,共同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驻昌南新区检察室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洪源镇李家村郑家组后山山谷沟渠旁有大量直接堆放和填埋的农村生活垃圾,该堆放点无任何垃圾收集与处置设施,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景德镇市检察院遂将该线索指定昌江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经调查核实发现,该村无垃圾集中存放点,村民随意将生活垃圾堆放到山谷沟渠旁,致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16日,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案件线索后,组织干警实地调查,依法固定和收集相关证据,并于2020年3月26日对该线索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多次赴洪源镇与镇政府领导沟通协商,并走访询问村委会相关干部,全面掌握洪源镇农村生活垃圾堆放填埋的相关情况。
2020年4月1日,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洪源镇人民政府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1、积极履职,加强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消除洪源镇李家村郑家组后山山谷沟渠堆放和填埋的生活垃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隐患;2、加强对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的监管,完善垃圾治理工作管理制度,保护好辖区内的生态环境。
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洪源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履职,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迅速组织人员、车辆对洪源镇李家村郑家组后山山谷沟渠堆放和填埋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清理,共清理垃圾50余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土壤进行了回填,对原堆放垃圾地块进行了全面消毒,设立了禁止倾倒垃圾的警示牌;且在该处加强对辖区农村生活垃圾的监管,进行集中联动整治,在各村设置垃圾集中堆放点,引进环卫公司协助处置生产生活垃圾,配齐垃圾收集与处置设施,杜绝垃圾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进监督,通过走访洪源镇人民政府,实地核查案发地生活垃圾整治情况,检查辖区内其他地方设立垃圾监管处理设施情况,发现该辖区不仅消除了环境污染,也健全了预防和处置农村垃圾堆放的相关制度规定,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面貌。
【典型意义】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难点问题。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治农村生活垃圾堆放以及填埋导致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对发出的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确保问题解决落地落实。通过个案的办理促进行政机关既采取切实举措解决发生的问题,又健全了预防和处置农村垃圾堆放的相关制度规定,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及堆放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贡献了检察力量。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9.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环境损害赔偿 连带赔偿责任
【要旨】
不法分子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极其严重。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可以融合运用刑事检察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双重手段,既达到依法严惩犯罪、加强警示教育的效果,又弥补和挽回生态环境损失。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黄某某、蔡某某等人租用吴思平占有的位于上栗县金山镇境内的“思平山庄”闲置场地,招募组织工人先后进行了两次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的活动。期间,黄某某、蔡某某等人为掩盖犯罪并获取非法利益,将生产中产生的大量含有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液,通过渗坑、抽排等方式排放至周边土壤中,致使场地内多处受到严重污染。污染区域内植被生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草木渐近枯萎死亡,周边空气中一直散发浓烈的刺激性气味。案发后,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鉴定,案发地受甲苯污染的土地多达5处,总面积2952.43平方米,受污染土壤深度达11米,总体积约为18864立方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折合人民币约为1509万元、应急处置费用约为人民币2.6万元、事务性费用约人民币165万元,损害费用合计人民币1676.6万元。
案发后,现场仍遗留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未得到安全清理。其中,含麻黄素等物质的废液6742.8千克、泥状物2045千克,甲苯11256千克,盐酸9623.9千克,溴代苯丙酮2494千克,含甲卡西酮成分液体3914.8千克,其它生产废液30余吨。
【调查和诉讼】
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建议环保部门对蔡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萍乡市上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公诉。
2018年6月27日,萍乡市检察院就涉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依法立案,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为解决环境损害鉴定问题,萍乡市检察院主动协调上栗县人民政府,由其先行垫付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经依法公告后萍乡市检察院于2019年7月3日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7名被告自然人就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等各项赔偿共计1676.6万元,分别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检察机关及时提出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黄某某、蔡某某等17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扣押了相关财产。
2019年11月,蔡某某等人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2019年12月3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判决黄某某、蔡某某等17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理非法生产制毒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遗留在现场的所有污染源和污染物品,消除危险;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连带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200万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判决黄某某、蔡某某等17人连带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和鉴定费用共计1676.6万元。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逃避国家监管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一方面为毒品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方面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极为严重。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检察机关既注重追究刑事责任,又尽最大可能直接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通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让环境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更是对潜在环境破坏者的警示教育。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共同研究确定鉴定机构,助力做好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并协调上栗县政府先期垫付鉴定费用,为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针对审判机关提出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积极主动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联系,从办案效果实际出发,推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在依法提起诉讼后,检察机关结合案情实际,主动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启动财产保全措施,先行扣押冻结了当事人部分财产,保障判决得以有效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10.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柯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恢复性司法理念 增殖放流
【要旨】
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捕捞行为,有关机关或组织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并以增殖放流方式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提高司法监督效能。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10月,柯某某、余某甲、余某乙采用电网捕捞的方式在瑞昌市码头镇6214厂生产码头长江水域(属于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多次电鱼,案发时当场缴获黄丫头、鲶鱼等鱼类共计13公斤。三人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2月30日,瑞昌市公安局以柯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瑞昌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昌市检察院审查中发现柯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3月18日,瑞昌市检察院对柯某某等人以破坏生态资源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决定。4月28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承担因其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瑞昌市码头镇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修复费用9330元、同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6月5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判令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33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为尽快修复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在公开宣判后瑞昌市检察院、瑞昌市人民法院与被告人等一同前往瑞昌市码头镇长江鱼苗投放点进行人工增殖放流,将生态修复费购买的百万尾“夏花”鱼苗投放至长江流域。
【典型意义】
渔业资源是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该案中,通过主张被告承担刑罚,并由其承担增殖放流费用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并重。
11.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修复 智慧借助
【要旨】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刑事被告人承担消除危险废物、修复生态环境、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借助专业机构,听取专家意见,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底,林某某等6人组成的制毒团伙在信州区秦峰乡某废弃猪舍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期间,林某某等6人将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料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至猪舍厂房门口的毛竹林里,并多次将废弃料转移至制毒场所的后山进行直接填埋,一些使用后的原料桶、袋装氢氧化钠在露天随意堆放,部分原料桶、包装袋出现破损,致使废液外泄,渗漏出的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挥发出有毒有害气体,生产现场气味刺鼻。经鉴定,受污染土壤重约40吨,污染土面积达400平方米,对周边的空气、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严重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调查和诉讼】
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接到线索后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并于次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告知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信州区检察院于11月13日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消除危险,依法清运并处置制毒窝点遗留的危险废物,对造成污染的土壤予以修复,恢复原状;2、如不履行上述责任,共同承担制毒窝点遗留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和土地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880000元为基数,根据该区域环境敏感程度以6-8倍计算赔偿数额,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3、共同承担专家意见费2000元;4、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6名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二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连带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85376元和专家意见费人民币2000元,并通过上饶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均表示服判。
【典型意义】
该案中,检察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要求污染者承担消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使被告在承担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其违法犯罪成本,深刻践行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有利于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和处理。在确定生态修复费用时,检察机关积极借助“外脑智慧”,借助生态环境部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环境专家等力量,共同分析关键证据、讨论专业性问题,就鉴定意见、修复方式、修复费用及恢复周期作出合理、专业意见,进一步提升办案的专业化水平,凝聚更强的公益保护力量。
12.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鸟类保护 生态损害赔偿 替代性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追究被告人非法狩猎的刑事责任时,通过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经济能力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弥补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期间多次使用捕鸟网在金溪县双塘镇古圩村新柴组自家农田附近捕捉小鸟,并将捕捉来的1700只小鸟,以0.5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己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王某某从中牟利1000元左右。经鉴定,王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数量为1700只,种类共计7种,分别为灰背鸫、暗绿绣眼、北红尾鸲、树鹨、白头鹎、斑文鸟、鹀,以上七种野生鸟类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调查和诉讼】
金溪县检察院通过院内办案信息共享机制获得该案件线索后,于2019年11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11月22日,金溪县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正义网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月30日,金溪县检察院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对捕杀野生鸟类所造成的51万元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经济能力无法承担51万元民事赔偿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的规定,可以选择替代性修复方式弥补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金溪县检察院与金溪县林业局多次沟通协商,选择植树造林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同时选定具备相应植树造林条件的金溪县马尾泉林场作为植树造林场地。随后,王某某与马尾泉林场签订协议,约定王某某为弥补其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自愿在马尾泉生态林场进行公益植树造林,在2020年春季期间完成20亩的造林任务。
2020年1月22日,金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同意王某某以植树造林的方式弥补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王某某造林计划的执行。3月10日,检察办案人员在林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运用无人机对树苗的栽种、生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修复方案得到较好落实。
【典型意义】
野生鸟类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杀害受保护的野生鸟类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侵权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同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警示和震慑了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坚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与相关领域主管机关充分沟通,听取其专业性意见建议,选择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修复方案,积极推行“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机制。对于因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况,推动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环境修复,力争将资源破坏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