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系我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黄某某家属。2018年,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崇义县横水镇阳岭大道被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伤至重伤二级,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判决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某赔偿黄某某部分损失后无力继续赔偿,造成黄某某家庭生活困难。
调查核实
我院摸排到该线索后,立刻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在黄某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县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代表的意见。后经我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给予黄某某4万余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检察担当
近年来,我院不断深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据统计,我院今年以来累计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约6.63万元,彰显了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责任和担当。
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做实做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展现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主动挖掘司法救助线索,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持续优化司法救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