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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介绍 |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
1、案件范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2、案件来源: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3、立案条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4、案件管辖: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同时也可根据案情上提或指令管辖。 5、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就直接提起公益诉讼。而是必须履行一个诉前程序,即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如果行政机关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行政公益诉讼是将不依法履职的行政执法机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行政行为违法和责令履职。 7、起诉的条件: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必须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诉前程序没有达到应有的效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二是满足起诉的程序和实体条件。 8、行政公诉讼请求: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目前,针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一般提出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职两项诉讼请求。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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