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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超标排放污染物……赣州检察发布4起涉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
时间:2020-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
7月22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雷贻辉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第一检察部主任曾伟平发布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件”。
案例一 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0日,崇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春季禁渔的通告,规定2019年3月1日0时至2019年6月30日24时全县天然水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2019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崇义县铅厂镇某村某组的小溪中非法电鱼被发现,并当场查获电鱼设备1套及渔获物0.54千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进行增殖放流1950元鱼苗。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对陈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同时,还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请,建议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崇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陈某某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二、责令陈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即在相应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950元的鱼苗;三、陈某某须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一直以来,我市很多地区的群众具有电鱼、捕鸟的习惯,尤其是偏远山区,电鱼、捕鸟的行为更是频发。当地政府发布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如果在禁猎期或者禁猎区使用禁止方法进行非法捕猎的,构成非法狩猎罪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电鱼、架设捕鸟网、捡拾鸟蛋等行为,都是禁止使用的方法。本案通过公开开庭、以案释法,起到警示作用,教育群众对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引起重视,对危害后果、违法性等方面认识不足的群众起到震慑作用。同时通过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理,让生态破坏者投放鱼苗,转变为生态环境的修复者,进一步提高群众的保护环境意识,修复环境的意识,案件的办理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例二 安远某畜牧有限公司、叶某甲、叶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安远某畜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畜牧、繁扩及技术推广等,叶某甲为某畜牧有限公司某养猪场综合主管,叶某乙为安远某畜牧有限公司某养猪场厂长。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安远县某畜牧有限公司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程建设人员在龙布镇某村租赁的农用地上平整土地,用于建设新式猪舍。期间,县生态执法局分别于2017年11月16日和2018年5月4日对其非法侵占农用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勘测鉴定,安远某畜牧有限公司某猪场非法占用林地30. 24 亩、基本农田14. 04 亩。案件审理期间,安远某公司补办了非法占用林地的用地手续,并将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用地全部予以恢复原状。后安远县检察院决定对安远某畜牧有限公司、叶某甲、叶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进行了公开宣告。 经现场核实,该公司已对占用的农田基本恢复了原貌,并向江西林业基金管理站缴纳321844元植被恢复费,向省林业局补办了占用林地手续,涉案企业非法占用林地、农地的行为已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安远县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到该企业所在地进行了不起诉处理并进行公开宣告。同时,安远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综合治理。向县林业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要强化监督管理,认真履行使用林地审核职责,切实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并妥善处理安远某畜牧公司非法占用林历史遗留问题,监督安远县某公司做好被侵占农用地恢复原貌工作,督促做好环保督查,让同类型企业实现环保养殖。 该涉案企业为是生猪养殖企业,是安远县响应国家保障民生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供应猪肉市场需求、保障群众有肉吃方面起到重要重要,还可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解决部分群众就业问题。因急于开工,涉案企业及管理人员在未获得农用地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农用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充分考虑该当时政策要求、市场形势,涉案企业办理了农用地审批许可,积极修复生态,被占用的农用地恢复了原状,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从服务保障民生的大局出发,对该企业及管理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利于更好的促进经济建设,实现了服务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两手抓、共促进。通过案件办理引导相关企业提升法律意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预防类似案件发生。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形成环境保护合力,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例三 瑞金市某电镀厂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合伙租用瑞金市象湖镇金沙工业园瑞金市某纸品有限公司一处厂房,建成瑞金市象湖镇某清洁用品厂,购置抛光机等设备用于对拖把钢铁零部件进行电镀抛光生产。雇请被告人罗某某为工厂厂长,负责工厂日常管理。该清洁用品制品厂从2017年10月生产以来,排放废水共1800余吨,经检测,该厂车间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总铬和镍的含量分别为63.3mg/L和2.4mg/L,分别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铬和总镍的排放限值62.3倍和83.8倍。 【诉讼过程】 瑞金市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严厉打击,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环境进行治理。2019年8月28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同时三年内分三期支付环境污染损害修复费用39.9万元。瑞金市检察院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全面开展“小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查处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同时发力,将督促行惩罚犯罪、恢复生态司法、政机关履职有机融合,不仅依法打击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又注重恢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做到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同时以代缴货币污染防治的方式治理被污染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开展“小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切实保护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四 谢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从赣州市大余县、南康区的刘某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手上收购“白面鸡”“红毛鸡”、穿山甲、“花面狸”兽类死体、老鹰死体、“熊掌”、猫头鹰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2017年5月至6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花400 元从谢某某手上购买一只“苍鹰”(鹰类的一种,俗称“鸽鹞子”,国家II级级重点保护动物),打算驯养。第二天,该苍鹰死亡后被梁某某丢弃。此后,梁某某又花150从谢某某手上购买一只猫头鹰(学名是领角鴞,国家II级重点保护动物),用来驯养,后被野猫咬死,残体被梁某某丢弃。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与侦查机关多次沟通,提前介入、移交线索,引导侦查取证,侦查机关经过深挖彻查,发掘出一系列的涉野生动物交易的窝案串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南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检察机关一直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类案件。本案通过深挖案件线索,彻查出一系列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窝案串案,有力的打击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上下游犯罪,正体现出检察机关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的决心和力度。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多未经过卫生防疫和检疫,呼吁公众全面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及制品交易,切实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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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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