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和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司法环境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江西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依法惩治妨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相关犯罪
1.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妨害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落实措施:
(1)坚持依法快捕快诉,成立专业化办案团队,综合运用提前介入、挂牌督办等措施,切实增强办案质效。
(2)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管理监督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2.依法及时处理妨害传染病防治和国境卫生检疫,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制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等犯罪。
落实措施:
(1)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诉讼监督,围绕江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等工作,指导各地深入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立案专项监督活动,实现建议移送、监督立案数量和质量双提高。
(2)坚持依法办案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切实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过程,实现与生态修复机制的无缝对接。
(3)以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为抓手,完善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及时惩治犯罪。
3.依法严惩以暴力、威胁方法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犯罪。
落实措施:
(1)坚持依法严惩方针,挂牌督办重大案件,从严掌握不起诉标准,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做到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2)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从庭审指控犯罪出发,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侦查重点、取证内容、法律适用等提出建议,督促和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切实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重大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在侦查阶段。
4.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侵犯个人信息、网络“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落实措施:
(1)督促省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好省检察院〔2020〕2号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监测、预防和打击。
(2)充分发挥政法各单位刑事司法工作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定期会商研判侵犯个人信息、网络“黄赌毒”等犯罪形势,形成打击合力。
(3)开展网络“黄赌毒”犯罪专项调研,有针对性地加大惩治力度。
(4)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时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
5.从严追诉对“职业放贷人”采取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债务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落实措施:
(1)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中,注意发现和辨别“职业放贷”行为,加强与公安、法院、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检察机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
(2)结合已办“套路贷”案件,尤其是涉黑涉恶案件,制发堵漏建制检察建议,督促加强行政监管,强化源头治理。
(3)深入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建立健全民事检察部门与刑检、控申、案管等业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重点就非法集资、“套路贷”、涉黑恶案件等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建立双向移送机制,积极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
二、依法妥善化解涉疫矛盾纠纷
6.依法办理与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落实措施:
(1)引入专家咨询、公开听证等机制,广泛听取工商联、商会、金融监管机构、涉案企业等各方意见,寻求防控风险、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
(2)运用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大案件调处力度,对有和解意愿、和解条件的案件,协调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3)对因疫情导致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等纠纷处理,综合考虑纠纷发生时的各种因素,正确适用法律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诉讼时效等规定进行审慎处理。
(4)坚持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重,重点对疫情引发的工伤认定、劳动保险、工资报酬、劳动关系解除等劳动争议纠纷,积极协调人社部门和人民调解、行业协会等组织,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相谅解、共克时艰,尽量通过协商方式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7.以民法典为重要标尺,加强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落实措施:
(1)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社会和医疗保障、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涉及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财产征收、市场准入、减税降费等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案件的监督。
(2)对提出抗诉的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主动加强与再审法院的沟通联系,促进案件快审快判。
(3)结合办案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8.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释法说理。结合办案及时提出加强监管、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推动完善长效机制。
落实措施:
(1)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公开听证、引入第三方和检察长带头接访、带案下访等制度,压实首办责任。
(2)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释法说理贯彻司法办案全过程,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对抗。
(3)完善制发检察建议机制,积极开展前期调查,增强检察建议针对性、说理性和可操作性,推动社会治理长效常治。
三、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9.加大对各类侵犯企业生产经营、损害企业财产利益犯罪的惩治力度。
落实措施:
(1)注重把握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治侵犯非公企业权益的犯罪。
(2)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不起诉制度,鼓励嫌疑人主动返还财产,帮助企业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10.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
落实措施:
(1)对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原则上作不起诉处理。
(2)对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以贷款诈骗罪处理。
11.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落实措施:
(1)加大支持起诉力度,以落实国务院《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契机,深入推进支持农民工讨薪工作。
(2)准确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标准,严格区分恶意欠薪与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支付劳动报酬的界限,正确处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2.严格把握涉企业创新创业的新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
落实措施:
(1)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研究企业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依法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败者、惩治犯罪者。
(2)强化对下指导,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发布典型案例。
(3)主动走访市场监督部门和相关企业,充分利用专家咨询平台,借助检答网,在产品认定、行为定性等方面充分参考各方面意见,准确办案。
四、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13.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疫苗研制等领域的知识产权。
落实措施:
(1)加强与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强化行刑衔接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2)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受理、依法办理企业诉求。
14.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
落实措施:
(1)在全省各地市指定一个基层院管辖侵犯知识产权的一般刑事案件,优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布局,挂牌督办和重点指导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
(2)建立严重侵权假冒犯罪“黑名单”,并及时通报给市场监管部门。
15.推进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告知试点。
落实措施:
及时跟进了解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个省(市)的试点工作,认真学习高检院《关于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为该项工作全面推开作准备。
16.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落实措施:
(1)积极开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坚持每案提前介入,并由上级院挂牌督办。
(2)坚持捕诉一体,将起诉和审判的证据要求向前端传导,正确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和侵权人违法所得。
(3)加强个案论证和沟通,有效解决量刑不统一等问题。
17.依法妥善办理科研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落实措施:
(1)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坚持以科研经费政策为遵循,依法妥善办理涉及科技创新和科研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把关,认定罪与非罪有争议的及时请示报告。
(2)对涉及科技创新和科研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自首、立功情形或积极配合调查、退赔退赃的,依法从宽处理。
五、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18.加大对证券期货领域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
落实措施:
(1)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大线索核查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监督移送。
(2)认真研究执行修改后《证券法》,落实高检院、证监会《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纪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票据、私募基金等领域法律适用问题的专题研究,培养专业化办案团队,精准指导案件办理。
19.依法从严惩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犯罪。
落实措施:
(1)跟进高检院“三号检察建议”落实,加大办案力度,健全与省金融局、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等行政监管机构建立的每季度工作定期交流反馈机制。
(2)跟进督促省检察院〔2020〕5号检察建议的落实,着力解决黑恶势力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群众人身财产权利犯罪问题。
(3)走进机关、社区、学校、养老机构等,广泛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20.加大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
落实措施:
(1)加强与监委、法院、公安、银行等反洗钱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规范办理洗钱犯罪案件,加大办案力度,确保办案质量。
(2)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并将审查情况写入审查报告,发现洗钱犯罪线索与上游犯罪案件一并办理。
(3)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明确办案和工作重点。
(4)加强条线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1.依法从严惩治侵害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投资秩序、妨害项目推进的各类犯罪。
落实措施:
(1)从严掌握不捕、不诉条件,依法从重提出量刑建议。
(2)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诉讼“挂案”和积案清理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3)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探索建立涉企刑事犯罪定期通报制度。
(4)依法惩治妨害投资环境相关职务犯罪。
22.依法惩治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虚开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走私、逃汇骗汇等犯罪。
落实措施:
(1)加大对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走私、逃汇骗汇等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意见的整改落实与及时反馈。
(2)结合办案就治理行业性、地域性走私、多发性逃汇骗汇等监管缺失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强化源头监管和预防。
23.依法慎重、稳妥处理企业涉税案件。
落实措施:
(1)加强和税务部门的沟通,严格区分企业涉税的一般违法行为和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犯罪的界限,对于可以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的案件,加强对不予立案的监督,建议由税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不再移送刑事立案。
(2)加强对涉税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同步收集企业是否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实际后果,对于可以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
七、努力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司法保障
24.突出对重点领域和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落实措施:
(1)加大案件审查力度,积极运用提前介入、强制措施适用衔接等方式,从重从快惩处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扶贫惠农、救灾救济资金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犯罪。
(2)强化与监委的协作配合,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扶贫惠农、救灾救济等专项资金损失,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25.加强扶贫领域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
落实措施:
(1)联合监委、法院、公安等部门,协同推动建立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
(2)加强涉案赃款赃物和涉案财物权属证据的审查,对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由监委统筹,及时将涉案财物返还受害的个人或单位。
26.突出对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
落实措施:
(1)检察长带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定期通报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约谈相关责任人,扩大司法救助办案规模。
(2)建立司法救助内部协作机制,加强刑事、民事、行政、未检、控申等部门的线索排查和协助,实现信息共享。
(3)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争取资金支持,简化和加快救助资金审批和划拨流程。
(4)主动联系扶贫、民政、教育等部门,积极协调从心理疏导、就业、就学、低保等方面给予救助,构建多元化司法救助工作格局。
27.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
落实措施:
(1)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检察特别程序,充分利用社会调查、考察帮教,综合考虑社会危险性大小和监护帮教条件,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2)认真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强制报告案件备案制度,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等部门出台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意见的任务分工,进一步明确、细化部门职责,并牵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3)全面推进“一站式”救助场所建设,打造“一站式”救助特色亮点。
(4)抓好《江西省检察机关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推动长效常治的工作机制》的落实,坚持省院统一把关,对未成年人涉黑、重大涉恶案件统一认定,每案必督。
(5)联合省教育厅开展控辍保学专题调研,对因家长原因辍学,且经多次上门劝返仍拒不返校的,支持教育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
(6)全面落实“法治副校长”工作,继续推进法治教育向乡村学校、留守儿童群体倾斜,补齐乡村法治教育短板。
八、积极促进基层依法治理
28.依法严惩“蝇贪”“蚁贪”。
落实措施:
(1)贯彻落实国家监委、高检院和我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衔接配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依法严惩发生在基层、影响恶劣的“微腐败”犯罪。
(2)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开展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同步监督,对基层“蝇贪”“蚁贪”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敢于抗诉、善于抗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29.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村霸”和宗族恶势力。
落实措施:
(1)落实每案提前介入、挂牌督办、快速办理、分歧意见解决等机制,确保在9月底前实现涉黑恶案件清结目标。
(2)在办理涉黑恶案件中注重摸排“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线索,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严防坐大成势和向基层政权渗透。
30.加强对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从严“破网打伞”,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落实措施:
(1)坚持每案摸排涉黑恶及“保护伞”线索,及时移送公安、纪委监委核查,提高核查质效。
(2)加强内部协作,及时移送涉黑恶案件和虚假诉讼案件背后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
31.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落实措施:
(1)全面梳理损害公民实体权益、企业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行政申诉信访积案,采取挂牌督办、列入化解重点案件清单等措施,强化化解责任。
(2)注重在监督中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加大公开听证力度,积极开展检察宣告、司法救助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3)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探索参与政府涉疫、涉防洪救灾的征用赔偿、补贴补偿、劳动保障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提前介入开展争议矛盾化解。
九、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
32.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
落实措施:
(1)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认罪认罚工作为契机,认真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调研,严格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有效惩治犯罪、化解社会戾气、维护社会稳定。
(2)会同省法院等部门制定《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3)强化社会危险性实质审查,将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推动审慎逮捕工作要求落细落实,坚决防止构罪即捕。
33.认真落实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扎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落实措施:
(1)在办理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中,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坚决纠正重配合轻监督的做法,对涉非公经济案件,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不批准延长。
(2)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贯彻刑事诉讼各环节和全过程,在审查报告中说明评估依据、理由和结论;对不符合羁押条件的,依职权直接或者建议其他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4.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
落实措施:
(1)准确把握不起诉适用条件,对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原则上作不起诉处理。
(2)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办理。
(3)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对下业务指导,督促依法适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对符合条件的醉驾案件,原则上作不起诉处理。
(4)积极发挥附条件不起诉作用,引入社工、观护基地等社会力量,提升帮教考察针对性,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和效果。
35.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措施。
落实措施:
(1)完善起诉裁量权,严格把握起诉标准,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作出不起诉后,综合全案事实,认真审查被不起诉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3)加强行刑衔接,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要求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4)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对公职人员涉嫌醉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通报其所属单位纪律监察部门。
十、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
36.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
落实措施:
(1)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生产经营财产。
(2)严格审查在案财产性质,依法及时退还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3)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力度,坚决纠正违法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发现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4)在审查逮捕环节,同步审查侦查机关已采取的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解除措施的检察意见。
(5)在审查起诉环节,根据案情变化,对已采取的涉财产强制性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解除。
(6)在每起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写明涉案财物处理情况,并纳入检察官司法责任。
37.优化刑罚执行环节司法措施。
落实措施:
(1)积极与省高院、省司法厅沟通协商,努力就扩大涉企服刑人员假释的适用达成共识。
(2)会同省司法厅研究具体措施,简化接受社区矫正的涉民营企业人员的请假、外出等批准流程,为涉民营企业人员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3)依法保障被羁押的涉民营企业人员的会见权、通信权,协助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因羁押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38.妥善采取公益诉讼案件司法措施。
落实措施:
(1)对涉企公益诉讼案件,在既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又可以适用行政公益诉讼办理时,优先选择行政公益诉讼,发挥行政诉前程序优势,以诉前磋商、圆桌会议等形式,充分听取涉案企业和行政机关意见,详细了解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高诉前建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2)妥善办理涉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依法审慎提出“关停”“惩罚性赔偿”等可能影响企业生产发展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减轻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9.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
落实措施:
在执行阶段,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企业确有支付困难的,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或者分期支付的形式实现诉讼请求,探索通过分期缴纳、返还部分赔偿金等方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十一、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
40.加强涉民营企业立案监督。
落实措施:
(1)认真开展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办案人员在作出批捕、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流转签发单上注明该案是否涉及非公经济,并报分管检察长审签。
(2)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加强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把关和风险评估,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
(3)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时注意案件处理对非公企业的影响。
(4)积极推进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工作,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切实破解“监督难”问题。
(5)推动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加强与省公安厅沟通协调,出台规范性文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完善法律援助参与刑事申诉代理工作机制,依法准确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41.加大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力度。
落实措施:
(1)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切实提高各条线清理工作效率。
(2)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建立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及办理进度定期通报工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督促指导等方式,加强分析研究和信息交流,加强监督,加大“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排查力度,防止出现新增“挂案”。
42.加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落实措施:
(1)主动走访法院摸排涉企行政执行监督案件线索,依法及时办理各级工商联、非公维权中心、商会反映的法院行政执行违法情形。
(2)针对涉企财产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加强对法院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坚决纠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情形;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监督法院及时解除失信、限高等措施,修复企业信用。
43.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答复工作。
落实措施:
(1)安排专人优先办理涉“六稳”“六保”群众来信,做好7日内程序性回复,提高办信效率。承办部门按要求做好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答复,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准确填录“信访回复答复与办理反馈”情况。
(2)对信访积案,由各级院检察长带头包案并组织开展化解工作,市级院检察长落实包案不力的,由省检察院检察长包案并督办。
(3)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充分借助基层组织、律师等第三方力量,主动开展公开听证,用活用好司法救助政策,推进积案化解取得实效。
(4)强化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线索台账管理,对受理的每一件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逐案交办、逐案督办,确定专班或专人办理,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文明接待室考评内容。及时将不服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决定的涉非公经济民事申诉案件导入复查程序。
44.健全检察环节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做到应纠尽纠。
落实措施:
(1)对涉产权案件坚持每案必审,重点围绕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和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审查,强化对涉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
(2)强化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一体化办案、异地审查办案机制,提升办案水平,强化办案效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45.深刻学习、精准把握“六稳”“六保”部署要求。
落实措施:
(1)以党组会、党组扩大会、支部会等形式,原原本本传达学习高检院11条意见,深入研讨交流,研究具体落实举措。
(2)在8月底前召开全省检察机关视频会议,全面部署我省检察机关落实“六稳”“六保”工作。
(3)把“六稳”“六保”相关部署纳入政治轮训、检察业务培训必修课程,持续推进学习贯彻走深走心走实。
46.着力提升涉“六稳”“六保”案件办理质效。
落实措施:
(1)认真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等司法理念,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压实市、县两级院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责任,严格把关,坚决纠正对涉企人员轻微刑事犯罪构罪即捕、构罪即诉等现象。
(2)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对各地拟提出“关停”“惩罚性赔偿”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诉讼请求和检察建议的,加强研判和指导,提出具体意见,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3)梳理涉“六稳”“六保”案件类型,并在检察文书流转和签发单中予以标注,提高案件流转效率。
(4)加强对涉“六稳”“六保”案件办案期限、办案程序、法律文书的监控,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写入案件审查报告,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中的不规范问题。
(5)在检察业务分析研判会商中加强对涉“六稳”“六保”案件的研判,部署开展涉民营经济案件质量评查。
(6)加强案例指导,及时组织学习高检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编发我省参考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探索编发反面典型案例。
47.充分发挥督查、巡视、考察、考评“指挥棒”作用。
落实措施:
(1)把落实“六稳”“六保”情况作为督查督办、执法督察的重要内容。
(2)把落实“六稳”“六保”情况纳入系统内巡视,监督被巡视市级院党组抓好贯彻落实,下沉基层院深入发现问题。
(3)在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中,明确对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办案效果设定加分项,办理的案件被评为服务反面典型案例并负主要责任的,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4)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情况与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通过谈话、阅卷等方式,加强对干警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情况的考察评价并将结果运用到干部工作中去,激励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48.加强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的宣传报道。
落实措施:
(1)深挖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事例,做好融媒体宣传,加强示范引领,营造浓厚氛围。
(2)统筹全省三级院新闻宣传部门适时召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新闻发布会。
(3)坚持“三同步”工作机制,推动员额检察官在办理涉“六稳”“六保”案件时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妥善处置涉检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