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律师阅卷需要提交哪些手续?
答复:根据有关规定,自人民检察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办案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可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www.12309.gov.cn)或电话办理预约阅卷,在约定时间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复印件,经核验无误后现场进行阅卷或由检察机关免费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问题二:行政案件申请抗诉该怎么申请?
答复: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九条,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为: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继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关于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时限,《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二)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衔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关于申请监督应提交的材料,根据《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问题三:申请执行监督文书有格式要求?若有,请告知,谢谢!
答复: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问题四:被法院二审后再审驳回,现要求江西省检察院抗诉申请的材料,应交到江西省检察院哪个部门?电话有吗?
答复:您好!各级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事项。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您的申诉案件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驳回再审申请的,可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您可通过走访、信件或网络的方式将申诉材料提交至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www.12309.gov.cn。 如需详细咨询有关情况,可致电江西省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91-1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