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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诽谤死者名誉,家属只能听之任之吗?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9-17   作者: 字号: | |

           案例:5月22日,袁隆平院士逝世,社会各界沉痛哀悼。个别微博账号发布侮辱攻击袁隆平院士的有害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解析:死者的人格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遭受他人侵害后,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造成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财产损害,那么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独适用这些侵权责任主要是在情节较轻、没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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