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作为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场所,安全责任重大,学校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但是,学校无限承担学生在校安全责任,也影响着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有的学校取消春游,甚至不允许学生下课踢球、打球以防止意外发生。学校应如何保护学生在校安全?出现事故后,其责任边界如何划定?民法典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案例
2020年12月,9岁的小学生张某乘坐校车到达学校后,在下车行走过程中,因学校操场路面有冰而滑倒,导致张某右门牙一颗折断。张某受伤后,未将此事及时告知家长。当日晚6时,家长才发现张某受伤。张某及家长认为,学校对张某在校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未将张某受伤的情况及时告知家长而错过治疗最佳时间,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学校操场行走时,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管理存在疏漏,对张某伤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