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作出了较大且全面的修改,这是顺应时代变化所作出的改变和完善。让我们从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侵权案例进入主题,看看民法典如何精准保护“受伤的你”。
典型案例
钱某是户外探险爱好者,在一次活动中,钱某和“驴友”们在攀爬一处陡峭山坡过程中,因走在前面的“队员”孙某未与钱某形成足够默契,孙某拉住钱某时出现意外,导致钱某摔伤,腿部骨折。那么,钱某的受伤应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检察官解析
自甘风险原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内容,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首先,钱某作为户外探险爱好者,应当明知开展该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其自愿参加,因此该案应适用自甘风险的规定。该案中,孙某在爬山过程中导致钱某摔伤,是因两人之间的默契程度不够,并非孙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因此,钱某的受伤不应由“驴友”孙某负责。该探险活动的组织者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在哪些活动中可以使用自甘风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
第三,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主要指行为人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仍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自愿参加,这里的利益可以包括为了荣誉、挑战自我、获得满足感等。行为人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发生后,就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