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租赁房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依据上述规定,确认由谁来承担房屋损失的关键在于租赁房屋损毁的原因。暴雨侵袭造成的租赁房屋损毁,并非由于承租人不当使用造成,可归于自然损耗的范畴,应当由出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但是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作出了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的明确约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则房屋损毁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针对自住房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根据上述规定,当发现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时,业主首先应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漏水时间是否在保修期内。在保修期内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房屋的业主可以自行修复,修复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超过保修期的,因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外墙进行维修。遇到紧急情况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