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在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相关企业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现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磋商协议,由案涉三家企业分期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3861.77万元,这是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赔偿金额最大的案例。至此,历时1年4个月的最高检挂牌督办的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企业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案向着受损公益全面修复的目标迈出了关键一步。
2021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发现,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企业非法排污排放致使环境污染超标严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该案由最高检挂牌督办交办我院后,我院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开展了一系列调查取证,查明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等三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导致生态资源受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同年8月对案涉三家企业以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根据《江西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吉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院经综合研判,及时启动案件影响评估机制,将该案移送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派员全程参与调查、协调,多次指导并参与行政机关与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前期磋商。一方面,我院利用法律专业优势,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以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为后盾,引导当事人通过磋商解决公益修复问题,企业方表现出较好的法治意识和配合度。另一方面,我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磋商中发挥积极作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在磋商中积极主张权利,共同做好鉴定评估工作、共同确定赔偿义务人、共同确定赔偿范围、共同核定修复方案,促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成功签署。
“通过这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经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的实践,我院把本案的办理作为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一次有益尝试。”罗梅英副检察长在会上表示。我院将对磋商协议的履行情况持续跟踪监督,并继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扎实做好磋商的“后半篇文章”,共同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与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在确保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基础上,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达到最佳的司法效果,全面提升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