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九检会〔2022〕11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环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九江、南昌、上饶环鄱阳湖流域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建立环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协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8日
关于建立环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协作机制的意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样板,促进环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解决环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问题,形成全流域、跨区划保护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九江、南昌、上饶三市公益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协作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九江、南昌、上饶三市环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第三条【线索移送】 环鄱阳湖流域人民检察院发现相邻县(市、区)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或者相邻县(市、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环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受到侵害线索,并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有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有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线索后,应在30日内将处理决定或意见书面回复移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上级督办】 有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线索30日内未依法立案,或未书面回复移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的,移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属地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线索,属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督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依法处置线索并书面回复相应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督办相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线索。
第五条【报请指定管辖】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具有提起诉讼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未在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应当在超过审查起诉期限7日内层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启动指定跨区划管辖程序。
第六条【跨区划级别管辖】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指定与有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管辖权的县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第七条【跨区划协商管辖】 符合跨行政区划管辖条件并应当指定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属地管辖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商相邻市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
相邻市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与有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管辖权的县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属地管辖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协商管辖达成共识后,不需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跨区划管辖。属地管辖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指定管辖通知之日15日内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第八条【跨区划管辖原则】 指定跨行政区划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地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要求。
2、优先指定适格行政机关所在辖区相邻地区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九条【异地协助】 跨区划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到案件发生地、损害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等异地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需要属地人民检察院协助的,属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统一标准】 环鄱阳湖流域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应逐步统一执法标准和司法办案尺度,在执行本协作意见过程中,若遇到法律适用或程序争议问题,应层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结案程序】 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结案处理前,应当将结案审查报告报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十二条【信息共享】 环鄱阳湖流域人民检察院通过市级人民检察院,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实现环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信息定期共享,对于涉及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案(事)件,应及时互相通报。
第十三条【颁布实施】 本协作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环鄱阳湖流域相关城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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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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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及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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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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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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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区、湖口县、庐山市、共青城市、都昌县、永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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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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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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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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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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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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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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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印发